【案情】
因与连文(化名)有过节,被告人林张(化名)与吴灵灵(化名,另案处理)到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螺洲派出所报警,谎称二人被连文抢劫。螺洲派出所立案侦查,并将连某华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被害人连文的朋友为其买车票时,发现其系公安机关的网上在逃人员。连文及其家人在居住的村庄遭到村民指指点点及谩骂,这给连文及其家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2011年4月2日,连文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被告人林张则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公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张伙同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林张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林张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评析】
关于诬告陷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规定,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把莫须有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被告人捏造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
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被告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就构成诬告陷害罪。
最后,所谓“受到刑事追究”,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从重处罚。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可能使被害人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仍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发生。
结合本案中,被告人林张因与连文有过节,伙同他人到派出所报警,捏造事实,谎称其二人被连某抢劫,意图使连文受到刑事追究。根据林张的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将连某华列为网上在逃人员。林张诬告陷害的行为已经引起公安机关开始追究连文的刑事责任。这不仅给被害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而且连文家人在居住的村庄遭到村民指指点点及谩骂。这无形损害了连某的名誉,并给连某华及其家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犯诬告陷害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来源:福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