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吴刚乘坐闽BY6XXX号公交车前往盖尾镇杉尾村,途中被告人吴刚要求驾驶员林某某临时停靠,遭林某某拒绝,被告人吴刚上前强行抢夺正在行驶中的车辆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危及车上的乘客和路上车辆、行人的安全。经司机及时刹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观点
仙游法院:被告人吴刚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刚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16日可予折抵刑期16日。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人吴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莆田中院:上诉人吴刚明知抢夺正在行驶中的车辆方向盘会致使车辆难以控制,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强行抢夺正行驶于道路中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使车辆方向盘脱离驾驶员的控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人吴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吴刚无罪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吴刚的辩护人提出吴刚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监控录像证实上诉人吴刚在林某某报警后,被林某某及现场群众滞留在车内,其行为不能体现出具有自愿将自己交付法律制裁的意图,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上诉人吴刚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吴刚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适用缓刑的相关诉辩意见,经查,鉴于上诉人吴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且二审期间,上诉人吴刚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愿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进行帮教,可对吴刚适用非监禁刑,故此节诉辩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刑罚执行方式予以变更。上诉人吴刚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仙游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据此,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刑初659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吴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案件中被告人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依法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刑终693号“吴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见《吴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审判长:陈若男、审判员:王长生、代理审判员胡国瑞),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122)。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dd0df4ac-48d9-4590-acda-a73a0105ac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