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百公斤运毒案主犯死刑改判死缓—蔡思斌毒品犯罪辩护成功案例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大制造、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数量491.0061千克。其中2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5年11月初,被告人邓某与张某等人开始积极筹集资金用于购买车辆及准备原材料设备,并组织阙某、钟某等人来到张某位于连城新泉的老家中,着手制造毒品用于贩卖。同年12月初,张某又以租期5天租金人民币2万元的条件租下被告人罗某位于连城县新泉镇儒畲村老房子,潜藏于内进行制毒。
一个月内,张某等人分两次共计制造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91.0061千克,并将生产出的甲基苯丙胺存放于邓某经营的位于连城县新泉镇的饭店中。
2015年12月7日傍晚,阙某驾车与钟某等人一起从龙岩市新罗区出发,前往厦门北站接从广东前来交易毒品的李某等人。李某等人到达连城县新泉镇后,邓某、张某等人将所有的甲基苯丙胺装上一辆别克商务车,并随同李某等人欲走高速前往厦门。当行至连城县新泉镇高速路口时,公安民警将车辆拦截,当场抓获李某等人,并在别克商务车上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491.0061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张某、钟某、阙某等人非法制造与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制造仍出租场地,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其中被告人邓某等人非法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491.0061千克,被告人李某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491.0061千克,被告人罗某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369.7699千克。
因各被告人参与毒品犯罪的数量均特别巨大,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邓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钟某、李某无期徒刑;被告人罗某、阙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五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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