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因为醉驾,你会被吊销驾驶证: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为醉驾,你会被拘役+罚款:
首先,危险驾驶案件主要以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作为量刑依据进行量刑,具体说来:
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至120 mg/100ml范围之内的,考虑判处拘役一个月;
在120至160 mg/100ml范围之内的,考虑判处拘役二个月;
在160 mg/100ml以上的,考虑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
其次,危险驾驶案件量刑还应遵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因此,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除了要考虑血液酒精含量,还应考虑是否具有上述从重处罚情形,如果具有上述情形的,法官将酌情增加刑罚。
案例一:
2016年11月7日,冯某酒后驾驶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与路边护栏相撞,后又与周某驾驶的白蓝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后被查获。经检测,冯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8mg/100ml。经认定,冯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
案例二:
2017年5月12日,何某酒后驾驶蓝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何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1mg/100ml。
一审法院判决: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何某申请撤回上诉。
案例三:
2016年11月28日,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悬挂伪造车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认定彭某某负全部责任。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3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一审法院判决: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因为酒驾,你可能要重新找工作:
危险驾驶罪虽然刑罚较轻,但毕竟属于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被认定为犯罪的会对本人乃至子女的入学、参军、就业等多方面造成影响,有工作的被告人还会被辞退、开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相关案例:
拥有大学学历的张某某是北京某区的一名机关干部。2011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出游时,与他人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民警赶到现场后,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当日17时58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张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6.3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张某某被认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张某某也因被认定为犯罪而被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