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移动支付平台越来越便捷、手机支付APP越来越多样的今天,人们日常出门不再带钱包,更多的是想着带手机。这样的高科技化,让我们的世界可以浓缩进一方小小的天地,但同时也给了不法分子觊觎这方天地的机会。
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窃取他人支付宝账号进行登录转账、消费等行为的犯罪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利用支付宝转账,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万元。
贪心频起,窃他人支付宝账户
2016年12月22日凌晨,陈某在嘉定区某公路附近搭乘了邵某的出租车,刚上车不久,陈某便提出有急事需要借一下邵某的手机打电话。邵某没有怀疑,将手机递给了陈某,陈某接过随即下了车,但他却并未打任何电话,而是在第一时间拿着邵某的手机迅速逃跑了。之后,陈某使用手机的自动登录进入到了邵某的支付宝账户,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修改了支付密码,随后经过三次转账操作,将邵某支付宝账户绑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内的钱款共计1200元转入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很快花掉了。
钱财得来的如此容易,尝到甜头的陈某决定有机会再得手一次。今年,陈某结识了闫某,在与闫某短暂接触后,陈某在闫某不经意间悄悄记下了她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1月11日晚,陈某在闫某的住处,趁其熟睡之际,用事先记下的登录密码,登录闫某的支付宝账户,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修改了支付密码,然后进行两次转账操作,将闫某支付宝账户绑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内的钱款共计8283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得款后又很快花掉了。
法网恢恢,不义之举难逃惩罚
损失了钱款的闫某很快报了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布控,于今年2月18日抓获了陈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5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陈某移交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有关的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支付宝电子交易数据、手机截图、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考虑到陈某能够主动如实地承认自己的错误,且其家人也及时向两名被害人做出了经济赔偿,法院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
(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