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嫖”的刑民界分与犯罪数额认定
得知母亲不想给自己购房,一男子竟携带汽油到母亲住处,欲与其同归于尽,后经到场民警劝说才罢手。日前,蓟州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该男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单独与其母接触。
今年6月18日下午,本市蓟州区男青年胡某因得知其母改变为其购买房屋的想法,与其母发生口角。为泄愤,胡某从一加油站购买了2升汽油,携带至其母租住的蓟州区某小区房屋内,欲点燃汽油与其母同归于尽,其母见状逃离房屋并让他人报警。胡某随后又打开屋内的煤气罐,并持打火机欲点燃煤气罐自杀。后经民警劝说,胡某放弃实施犯罪,并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胡某之母出具谅解书对胡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系犯罪中止,且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天津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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