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某市文祥路麦当劳快餐厅内,趁正在用餐的郑某某不备之机,从郑某某挂在椅子上的夹克衫内侧口袋里窃取皮夹一只放在自己的包内。随即离开麦当劳快餐厅,又至附近100米的商厦地下一楼肯德基快餐厅内欲再次行窃未果。当其欲离开商厦时,早已伏击的两名公安执勤人员即上前抓捕,被告人李某某为抗拒抓捕,脚蹬抱住其双脚的公安人员,同时从裤袋里掏出一把弹簧刀,欲打开行凶。后被路过的青年一拳击中脸部,震落其手中的弹簧刀,在众人的协助下,李某某被制服。在其携带的包内查获被窃的皮夹一只,内有人民币6000元.
【分歧】
李某某连续不同地点盗窃后拒捕是否构成连续犯 ?对此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转化抢劫。李某某逃离现场也是盗窃行为的一环,李某某当场持刀拒捕,属于典型的盗窃转化式抢劫。对于李某某在麦当劳实施盗窃和后来在肯德基快餐厅盗窃未遂抗拒抓捕的行为属于连续犯,不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在肯德基快餐厅盗窃未遂而实行的抗拒抓捕行为属于盗窃转化抢劫,对于李某某在麦当劳实施盗窃和后来在肯德基快餐厅盗窃未遂抗拒抓捕的行为不属于连续犯,应该把李某某在麦当劳的那次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而李某某在肯德基盗窃后抗拒抓捕的行为是盗窃转化抢劫,对于李某某应当以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在该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前后实行的两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前一盗窃行为与后一盗窃行为存在着连续性,只是后一盗窃行为在犯罪未遂阶段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转化为了抢劫罪,而行为人的犯意、行为的动作、目的都符合连续犯的特征,但出于法律公平与正义的考虑,对其行为仍应实行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要构成连续犯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徐行犯;(2)连续犯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而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至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连续性,应以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考察。行为人出于单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就有连续性,否则就是没有连续性;(3)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数次犯罪行为都在犯罪人的预定计划之中。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个总的犯罪意图;(4)连续犯实施的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如果触犯的不是同种罪名而是异种罪名,那就不成其为连续犯。依据上述定义,结合本案案情,李某某实施的多个行为完全符合连续犯的成立条件。
二、针对第一个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某某窃取被害人郑某某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其应依盗窃罪定罪量刑。对于该种定性原文笔者与本文笔者观点及看法一致,本文将不再累赘。
三、针对第二个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某某是在完成第一个盗窃行为后,随即就马不停蹄地赶到肯德基快餐厅内意图盗窃,但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盗窃未遂被抓。从这两个前后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的两个行为具有连续性。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完第一个犯罪行为后,仍基于同一犯罪目的或意图,客观上也实施了盗窃行为,两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连续性,虽然后一行为按刑法的特别规定应定抢劫罪,但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犯罪的整个阶段都是盗窃行为,其只是在盗窃未遂的情况下,意图逃跑实行的抗拒抓捕行为,该行为是转化行为,刑法特别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可从刑法理论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来看,被告人李某某前后实施的两个行为完全符合连续犯的法律特征。
四、对该案如何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的两个行为本可依连续犯以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但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后一行为只能定抢劫罪。由于该两行为既不是想象竞合犯,又不是牵连犯,更不是继续犯,出于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只能对被告人的两种犯罪行为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前后实行的两个行为具有连续性,但出于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及刑法的特别规定,对该两个行为不以连续犯来处理,而应实行数罪并罚。
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