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平台建设,能为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带来哪些质的变化?12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办案平台建设的最新进展。近年来,湖南法院大力推进减刑假释信息化平台建设,目前,全省法院办案平台已基本建成并全面投入使用,还在坪塘等监狱建成高标准远程科技法庭,实现了通过科技法庭远程开庭审理假释案件。自湖南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投入试运行至今,已办理减刑假释案件3241件,通过监狱科技法庭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115件,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成效凸显。
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 裁定不予减刑
正在服刑期间的罪犯阮某是湖南省临湘市人,原判认定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万余元,依法追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产及其收益。
上述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阮某在服刑改造中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26日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6月12日止。
执行机关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法院审理。法院于8月25日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于9月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罪犯阮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积极参加劳动和教育改造,但因其对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未积极履行,故不应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据此,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对罪犯阮某不予减刑的刑事裁定。
违心出具悔罪材料 不认定确有悔改
原判认定罪犯罗某因小事与被害人蒋某之兄发生冲突,随即蒋某纠集众人与罗某发生殴斗,后被害人蒋某被罗某持铁锹打伤头部致死。
2006年9月20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万余元(已赔付13万余元)。罪犯罗某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2007年1月23日,湖南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09年10月30日,罗某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6月21日、2014年12月31日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以罗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再次提请对其减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于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某对原生效判决一直不服,经多次申诉,均被驳回,但该犯至今仍不认罪,并称他向刑罚执行机关出具的悔罪材料均是他违心所写,且拒绝履行尚未赔偿完毕的民事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罪犯罗某因小事与他人斗殴并致一人死亡,在刑罚执行期间,为了获得减刑奖励,向刑罚执行机关出具违心所写的悔罪材料,对判决一直不服,拒不悔罪,对尚未赔偿完毕的民事赔偿义务又拒绝继续履行,需要进一步接受教育和改造。
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不能认定罗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遂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对罪犯罗某不予减刑的刑事裁定。
未尽到互监职责 依法不予假释
原判认定罪犯谭某与同案犯二次贩卖毒品海洛因80克,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2008年12月12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16年5月17日,执行机关以谭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假释。法院立案后,将谭某的基本情况通过互联网予以公示,并依法提讯了该犯。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某在考核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但其所在监狱的互监组成员罪犯申某因私藏违禁品、赌博分别被扣分,谭某作为互监组组长未作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罪犯谭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但其作为监狱互监组组长,对互监组的成员存在私藏违禁物品、赌博等行为未作处理,未尽监督责任,故不符合假释条件,据此,法院裁定不予假释。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裁定不予假释
罪犯田某1995年9月23日出生,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刀具致他人死亡。后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因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以来,罪犯田某于2016年8月3日减刑一年,服刑期至2018年11月2日止。2017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以田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假释。法院立案后,依法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得了两次表扬。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其所犯罪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且已在2016年获得减刑奖励一次,综合其犯罪情节、原判刑罚和该案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法院裁定对其不予假释。
■相关链接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2016年8月,中央政法委又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改革落地见效的意见措施》,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认真总结信息化办案平台试点情况,加快推进平台建设,着力解决互联互通滞后等问题。
201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开始施行。
2017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推进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作出《全面推进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 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讲话,指出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已经作为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制度的重要举措写入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全国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进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精心规划设计,全面推进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
■司法观察
创新审判管理机制 践行阳光司法理念
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是不断创新审判管理机制,践行阳光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入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提升公正司法的重要体现。
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三庭庭长刘东河介绍,2017年以来,湖南全省法院已办理减刑假释案件13851件。在这些减刑案件中,裁定减刑的有12982件,裁定不予减刑的有365件。假释案件中,裁定准予假释的有471件,不予假释的有33件。
在推进法院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上,湖南法院一步一个脚印。
今年6月13日,湖南高院邀请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等十余个单位召开了全省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及监狱科技法庭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就信息化办案平台和监狱科技法庭建设达成共识,并会签了会议纪要。
6月底,湖南高院向省委政法委作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及监狱科技法庭建设的报告》。7月14日,湖南高院组织全省两级法院及检察院办案人员、技术人员就信息化办案平台的应用开展培训。8月17日,湖南高院召开智慧法院建设推进会重点督办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
至今年8月底,湖南高院与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已实现互联互通,要求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不再接收纸质卷宗,全面实现网络办案、无纸化办公。
在监狱科技法庭建设方面,该省已建成坪塘监狱、女子监狱、德山监狱、网岭监狱和岳阳监狱等多个高标准远程科技法庭,长沙、株洲、岳阳、常德等多地已实现通过科技法庭远程开庭审理假释案件。
据统计,自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投入试运行至今,湖南省两级法院已使用该平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3241件,通过监狱科技法庭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115件。
湖南法院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的建立和运行,使得减刑假释案件得以“全程留痕”。其主要成效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现了严格规范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监狱的案件材料被法院系统接收后,法院立案、分案、阅卷、撰写文书等环节均在网上办理。信息化办案平台所具有的同类案件提示等功能,有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裁判尺度统一。信息化办案平台对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电子存档和监管,案件办理“全程留痕”,实现全程、动态、精准监管,避免人为的干预和影响,进一步提升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范化水平。
二是实现了公开透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信息化办案平台无缝对接现行法院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平台,所有依法应予公开信息均可实现自动抓取,实时公开;信息化办案平台自身所具有的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公示、开庭公告和文书上网功能,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平台具有的视频开庭功能,使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网络直播成为现实,让人民群众能够通过网络直接观看案件审理。通过以上举措,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司法正义的阳光促进了杜绝暗箱操作可能,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是实现高效低耗办理减刑假释案。
信息化办案平台联通了监狱、法院、检察院三家办案系统。通过信息化办案平台,监狱可以通过平台网络将罪犯的减刑假释建议书、案件原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罪犯在监狱内的表现和计分考核情况等案件材料发送给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网上审理、检察机关网上监督,通过网络实现文书、材料等同步送达,减少了传统送达纸质案卷材料所需要的大量人力物力,案件办理更加环保,更具有两型社会的特质,节约了司法资源。
同时,信息化办案平台还能为法官提供多种智能服务,有利于减少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让法官专注于办案,提高办案效率。
据悉,今后,湖南法院还将对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进一步完善、升级,以更好地服务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推进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更加公开透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