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家吃饭喝过酒的吴某开车回家,正好碰上交警设卡查酒驾,为逃避检查,驾车冲卡,还将执法协警撞飞。该男子是否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碍公务罪,应当如何处罚?10月17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6月24日,麻城市公安局组织麻城市三河口交警中队与三河镇、阎家河镇派出所民警按照全市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在某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14时许,在朋友家吃饭喝过酒的吴某驾车经过该路段时,为逃避检查,驾车冲过第一道卡,吴某在冲第二道卡时,将准备设置路障的协警晟某撞飞到路边的树上,吴某停车后,被执勤的民警带走了。经司法鉴定,吴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8.7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被害人晟某伤情经鉴定三处骨折,均构成轻伤,另一处轻微伤,伤残程度十级。事发后被告人吴某积极对被害人晟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吴某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的,其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对本案定二罪数罪并罚,还是重罪吸收轻罪定一罪?有不同观点。辩护人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同时构成妨碍公务罪,但被告人暴力袭击的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协警,不是人民警察,由于协警上路执法拦车行为是基础性违法,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能成为从重处罚的理由,应适用重罪吸收轻罪的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明知公安民警在路边执勤并示意其停车检查,反而加速驾驶机动车强行通过,导致执法人员晟某全身三处骨折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系协警而不是人民警察,不应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本案主要涉及是按一罪处罚,还是按数罪并罚的问题。考虑到被告人醉酒驾车与妨碍公务罪均属故意犯罪,因此按数罪并罚进行处罚。但妨碍公务罪相对于危险驾驶罪较重。提醒酒后驾车者,酒后开车应自觉配合公安机关接受检查,如果不配合,逃避或者暴力抗拒执法,一旦构成妨碍公务罪,那么所受刑罚要比醉驾更为严厉。
来源: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