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盗窃罪/司法解释适用/虚拟财产/数据库漏洞/木马入侵
裁判要点
1.虚拟财产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有使用价值和交换属性,是一种无形财产。虚拟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经虚拟财产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占有和处分该财产。盗窃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财产数额达到量刑标准的,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2.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被告人刘镇炎发现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游公司)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存在漏洞,即可利用其客服系统上传网页文件,从而植入木马程序,窃取相关数据资料。刘镇炎遂与被告人徐敢合谋,由刘镇炎利用该漏洞,使用其自己改编的木马程序,侵入天游公司网络服务器数据库,窃取天游公司所发行的游戏点卡数据,破解后,刘镇炎和徐敢分别在互联网交易平台销售游戏点卡,所得赃款由两人按比例分成。至案发时止,刘镇炎销售得赃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199元,徐敢销售得赃款36,682.14元。同时,刘镇炎还将盗窃所得的价值171,603元的4,330条点卡充入自己账户消费使用。2012年8月24日,被告人刘镇炎、徐敢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镇炎、徐敢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镇炎、徐敢部分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镇炎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一审审理中,被告人徐敢在家属的帮助下向法院缴纳了8,000元,作为退赃款。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0日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镇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徐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将被告人徐敢退赔的赃款予以发还,责令被告人刘镇炎、徐敢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宣判后,刘镇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7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由游戏公司针对开发的电脑游戏所发行出售的游戏点卡系虚拟财产,游戏玩家可以向游戏公司直接购买,也可以在虚拟交易平台上支付货币取得,其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可以作为盗窃罪行为的标的。本案被告人刘镇炎、徐敢盗窃、出售和使用游戏点卡的犯罪行为,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盗窃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在本案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刘镇炎利用木马程序侵入天游公司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并窃取该公司发行的游戏点卡数据的行为均是确认的。但控辩双方对罪名的确定有争议,辩方认为被告人刘镇炎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控方认定被告人刘镇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最区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特征是其盗窃的对象具有财产性。本案中的游戏点卡数据包括游戏点卡的充值卡号和密码,由游戏公司天游公司发行,玩家可以通过购买游戏点卡为自己的游戏账户充值,获取相关增值服务或购买公司提供的等值服务,具有用价格衡量的交换价值。被告人刘镇炎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窃取数据库资料并破解,将窃得游戏点卡充入自己的游戏账户并消费使用,另将窃得的部分游戏点卡数据伙同他人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出售获利,该游戏点卡数据具有财产属性。被告人刘镇炎从天游公司“窃取”游戏点卡数据的最初行为是一种复制数据行为,但当游戏点卡数据被他人非法充值后,天游公司就会失去对这部分游戏点卡数据的控制,给天游公司带来损失。另外,被告人刘镇炎作为一名游戏玩家,其理当知道游戏点卡数据的价值意义,其窃取数据目的就是为其自己的游戏账户充值并使用或通过出售的途径获取其他非法财产利益。综上,被告人刘镇炎盗窃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认定。
二、如何认定盗窃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的盗窃数额
《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本案中,经被害单位天游公司锁定,用户ID为143087141的用户即玩家刘镇炎存在盗充行为,并经统计该账户从2012年7月20日开始大量充值,共计有总面值金额19万余元,经委托估价机构上海市徐汇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为171,603元。根据被告人刘镇炎、徐敢的淘宝交易明细查明,被告人刘镇炎、徐敢共同在互联网交易平台销售游戏点卡数据获利36,682.14元,该获利金额低于市场价格,参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款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情景规定,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故对被告人刘镇炎参与盗窃金额认定208,285.14元,对被告人徐敢参与盗窃金额认定36,682.14元。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彭涛、施宇欢、朱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