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巩某系某公司名下彩票站的销售员,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巩某虚构能够低价购买即开型福利彩票(俗称“刮刮乐”)的事实,多次骗取韩某、贾某、王某、徐某、钱某等五名被害人的即开型福利彩票购票款,至案发前未归还人民币200余万元。被告人巩某于2016年5月主动投案。
据被告人供述,其发现自己经营彩票有亏空后,其利用即开型彩票和双色球的结算时间差,将即开型彩票低价卖给他人,将卖得的现金弥补自己的亏空。而巩某从福彩中心得到的即开型彩票优惠只有7至9.5个点,但其却以13、14至25个点的低价优惠卖给他人,这样亏空越来越大,到2016年5月,亏空大概有600多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对于被告人巩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巩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巩某在明知拖欠福彩中心大量彩票款的情况下,仍虚构自己系某公司员工、有渠道以低价进购即开型福利彩票的事实,隐瞒采用高进低出方式已造成巨额亏损且其个人无经济能力偿还所欠债务的真相,采用高进低出的非正常交易方式向被害人出售彩票,并将所得钱款用于弥补其所欠福彩中心的彩票款等亏空,致使被害人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该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巩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巩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巩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