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性侵女生案中的两个“首例”||福州刑事律师分享
2017年12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名师家教”邹明武性侵女生案公开宣判,邹明武因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被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工作。该案是北京法院首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也是首例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庭审及宣判环节全程采用视频保护的案件。
庭审中,邹明武坚持称其与小娜(化名)系“师生恋”关系,并在宣判后表示对判决不服,称案件曝光对自己家庭影响很大,女儿因此不能在北京读书。邹明武是否构成强奸罪及强制猥亵罪?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哪些因素?法院作出“从业限制”的目的是什么,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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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受害人视频参与庭审
“受害人,你能听清吗?”宣判前,主审法官秦硕通过法庭里的麦克风,与小娜沟通。在另一个房间里,小娜和父母通过电视屏幕,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庭内的一切。
“案件系公开宣判,众多媒体记者前来旁听。为了保护被害人及其父母的隐私,防止二次伤害,我们采取视频保护被害人的方式公开宣判。”秦硕表示。
法院经审理查明,39岁的邹明武于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担任某中学数学老师,小娜为该校高中学生。2016年9月,邹明武从该校辞职,后任北京一所著名中学的临时代课老师,被评为“一级教师”及“海淀区骨干教师”。2015年10月,邹明武受雇为小娜的家教老师,费用为700元/小时,每周一次(2小时),寒假每天一次,暑假隔天一次。2016年事发时,邹明武在自家及小娜家中,利用辅导功课之机,先后四次强行与小娜发生性关系(其中第一次因其自身原因未得逞),并多次采用强行亲吻、抚摸等下流手段进行猥亵。
“一共给了他16万元的课时费,谁能想到名校教师会做出这种事情?”小娜的父亲很愤怒。
邹明武并未认罪,他辩称,自己与小娜是“师生恋”关系,二人只在小娜自愿的情况下发生过一次性关系;其猥亵行为也都是在小娜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没有强迫行为。
但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还原了不一样的案件事实。
关于邹明武是否构成强奸罪,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明武与小娜的微信聊天内容不涉及任何情感话题或者暧昧语句;小娜曾多次跟父母提出要更换家教,但父母误认为她不愿意学习,一直未更换,在这种情况下,小娜又主动提出在卧室安装监控,记录下邹明武强奸和猥亵的事实;小娜在公安机关的首次陈述中表示,在第一次被邹明武强奸时,发现邹明武左侧臀部的红色胎记,并有照片作证,但邹明武却称不知道自己臀部是否有红色胎记,作为正常的成年人,邹明武的辩解明显有悖常理。小娜的陈述客观、真实,而邹明武的供述前后矛盾,也无其他证据作证其辩解,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邹明武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邹明武虽称他是在小娜的同意下发生身体接触,但依据小娜家的监控录像显示,小娜对邹明武的亲吻、抚摸都有躲闪,且邹明武有明显拉拽小娜为他手淫的行为,小娜也多次把手收回,结合全案证据,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量刑 性侵未成年人从严从重处罚
“对于性侵案件,我们首先会考虑被害人的年龄。因为如果年龄很小,可能对身体伤害会比较严重,如果年龄相对大一点,那么心理上的伤害可能会比较严重。还有一个就是作案的手段。”近年来,秦硕审理了不少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
“邹明武总共犯的是两个罪,一个是强奸,一个是强制猥亵。”秦硕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正常情况下是判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书指出,被告人邹明武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也是该案未成年被害人小娜的任课及家教老师,本应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但却在教学过程中利用身份的便利,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考虑到他多次强奸的是未成年人,并且具有特殊身份,是要依法从重从严惩处的,所以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量刑计算,基本上算是高限处罚,判处强奸罪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秦硕同时表示,强制猥亵同样是性侵,法院综合考虑了犯罪对象、作案的手段、持续的时间,还有邹明武的认罪态度等因素。“这个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也是在这个基础上,量刑到四年。”
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庭上,秦硕宣读完判决书后,邹明武当即大声说:“我要上诉!”而对于不满判决的原因,邹明武不肯详细说明,表示要在上诉状中一一列明。
从业禁止 最高期限为五年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从业禁止,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预防犯罪、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置的预防性措施。作为北京市首例对未成年人性侵的案子作出“从业禁止”,秦硕经过了反复考虑。“邹明武是职业教师,对学生有教育、保护、看护的义务,但他利用了这种特殊的身份对被害人进行性侵犯罪,对这个行业是有伤害的。为了预防再犯,同时也考虑净化教育环境,所以法院对邹明武进行了从业禁止的处罚。同时法院还考虑他的行为手段、认罪态度、性侵次数、性侵对象等,觉得他的危害性相对比较大。”
秦硕认为,从业禁止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它主要针对的是利用职业便利犯罪和违背有特殊要求的职业规范的犯罪行为,考虑到犯罪本身的特点,以及预防发生再犯的可能,就可以作出从业禁止的限制。
对于从业限制的期限,在该案中已经按照最高的五年限制来作出判决。对于很多人提出的为什么不终身禁业,秦硕表示,“如果能够终身禁业,从预防手段来说,可能更有力,但是现有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是五年,所以法院不可能突破这一规定。”
关于从业禁止如何执行,依照规定,应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法院判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给予处罚。
“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会在公安机关系统里备案,现在采取从业禁止措施的案件比较少,具体执行工作可能还不是很完善。但是,如果届时有人举报邹明武有违反从业禁止的行为,公安机关肯定会管理和处罚。”
福州刑案律师分享;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周元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