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抢劫 入户 轻伤 无财物 福州刑辩律师
裁判主旨:1.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暴力、威胁方法欲迫使他人交出财物,虽未劫取到财物,但造成他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2.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其实施抢劫系临时起意的个人犯罪行为,非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3.本案被害人受伤系由长期在小区维护电梯的被告人入户抢劫造成,并非物业公司加害,且案发现场为被害人家中,属于私有空间,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与作为业主的被害人之间无在私有空间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特殊约定,物业公司不存在侵权和违约行为,故对由物业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4.被告人持凶器抢劫,应从重处罚;其能够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武强在罗源县东方星城D区17号维修电梯的时候,想起两日前维修电梯时看见17号只有被害人朱某一个人在家,便携带美工刀和扳手来到朱某家,以修电梯灯的名义敲开朱某房门,并进门反锁。随即拿出美工刀叫朱某拿钱,朱某因害怕大喊“救命、抢劫”,黄武强害怕事情暴露就把朱某从客厅拉进卧室并用美工刀划伤其脖子、手臂等部位,黄武强手中的美工刀被朱某夺走后,就从口袋拿出扳手敲击朱某的头部,敲了几下后,黄武强见朱某流了很多血,随即携带扳手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法院观点:
罗源法院:被告人黄武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暴力、威胁方法欲迫使他人交出财物,虽未劫取到财物,但造成他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武强持凶器抢劫,应从重处罚;其能够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黄武强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武强无前科劣迹,其实施抢劫系临时起意的个人犯罪行为,非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通力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本案被害人受伤系由长期在小区维护电梯的被告人入户抢劫造成,并非嘉辉公司加害,且案发现场为被害人家中,属于私有空间,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嘉辉公司与作为业主的被害人之间无在私有空间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特殊约定,嘉辉公司不存在侵权和违约行为,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嘉辉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武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后续治疗费的诉请,根据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朱某受伤后,不能发现现在还有特效的治疗方法”,可待实际发生时再另行起诉,对该诉请,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因本案系刑事案件,不予支持;营养费4250元的诉请,根据原告人所受伤情及实际住院治疗情况,较为合理,予以支持;鉴定费2500元包含伤残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因鉴定未构成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无法确定,相应的鉴定费用共计1744元应由原告人自行承担,故鉴定费应为756元。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2484.8元、误工费47456.65元(160.87元/天*295天)、护理费28152.75元(160.87元/天*17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50元/天*25天)、营养费4250元、鉴定费756元,合计人民币144350.2元。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武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蓝色长袖工作服一件、蓝色工作裤一条和灰色鞋子一双,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三、被告人黄武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4350.2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所涉及姓名或为化名。
案例索引: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刑初261号“黄武强犯抢劫罪一案”,见《黄武强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余安、代理审判员邱瑞镧、人民陪审员周应琢),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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