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强奸 自动放弃 损害结果 免除处罚
裁判主旨:1.被告人帮助他人强奸未成年妇女,后又单独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2.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应当免除处罚。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日凌晨0时许,林某1、郭某1、汪某、林某2(均另案处理)在福州市台江区茶亭公园内殴打被害人郭某2,并将被害人郭某2被殴打时拍的裸照以及视频发布在QQ空间内,被告人冉建和曾某从QQ空间得知该情况后,通过电话联系林某1并告知其随后要来茶亭公园将被害人郭某2带至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红光村内一无名旅馆内实施奸淫。尔后上述4人即停止殴打,让被害人郭某2穿上衣裤,押送至公园门口等候。被告人冉建和曾某便纠集了贾某、王某、周某(均另案起诉)等6人打车前往福州市台江区茶亭公园3号门附近将被害人郭某2带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红光村新厝一无名旅店,将被害人郭某2控制在该旅馆房间。被告人冉建和曾某、贾某、周某、王某、林某1等人一同在该房间内看管。至2017年1月1日凌晨4时许,曾某欲与被害人郭某2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郭某2反抗,林某1知悉后便对被害人郭某2进行言语威胁,致曾某与被害人郭某2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告人冉建亦试图与被害人郭某2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郭某2反抗才未得逞。直至2017年1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郭某2在征得林某1的同意后才得以离开该无名旅社。经鉴定,被害人郭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观点:
晋安法院:被告人冉建帮助他人强奸未成年妇女,后又单独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冉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应当免除处罚。被告人冉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个人实行部分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形,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变现,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冉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评析:
对于中止犯如何处罚,刑法总则第24条第2款规定了两种情况: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据此,对中止犯的处罚就是看行为人是否造成损害的结果的发生,从而确定对行为人适用“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所涉及姓名或为化名。
案例索引: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111刑初413号“冉建犯强奸罪一案”,见《冉建犯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林国童,人民陪审员林秀华、马贞敏),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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