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纯度鉴定 净重 扣除 毒品数量
裁判主旨:对于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是净重,应是扣除包装物的重量。案件不属于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及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犯罪案件,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丘炳春伙同傅某某(另案处理)、“四哥”(身份待查)向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麻黄素,并在龙岩市金茂领秀城1号楼808室、上杭县蛟洋镇崇头村溪南路25号内利用麻黄素等原料制作甲基苯丙胺。后上杭县公安局民警于2013年10月7日将位于上杭县蛟洋镇的制毒地点查获,现场查扣大量白色晶体、玻璃器皿等物品。经鉴定,送检的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63.86克,麻黄素240.25克。
法院观点:
上杭法院:被告人丘炳春违反国家规定,帮助他人制造毒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丘炳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丘炳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丘炳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二、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甲基苯丙胺63.86克,麻黄素240.25克、白色晶体若干、玻璃器皿十四个、盐酸二瓶、抽滤瓶一个、烧杯六个、玻璃制品漏斗二个、玻璃球四个、玻璃壶一个、试管三个、空气压缩机一台、竹签二袋、香兰素精及茶油各一瓶、PH试纸若干、锡纸三盒、氢氧化钠一瓶、防毒面具二个、活性炭一袋、732阳离子交换树脂一瓶、酒精灯一个、塑料桶装黑色液体及塑料桶装透明液体各一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评析:
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进行计算。实务中由于毒品含量鉴定的技术要求高、成本大、时间长,所以在数量较小的毒品案件中,并未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所查获的毒品都进行含量鉴定。但是,根据《办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系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4)杭刑初字第384号“丘炳春犯制造毒品罪一案”,见《丘炳春犯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廖晓红、人民陪审员:张富春、伍富林),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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