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传销组织 暴力手段 迫使 交付钱款 抢劫
裁判主旨:1.非法传销组织的本质是通过诱骗他人购买虚无产品的方式聚敛钱财,手段通常是先诱骗被害人到传销窝点,再以非法拘禁的方式控制被害人,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如果只是通过洗脑、说服、蛊惑手段,骗取被害人自愿交出钱财购买产品,一般不构成抢劫罪。但若行为人明显超出这个范畴,且暴力程度明显超出仅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特别是逼迫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密码,再用扣押的银行卡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通过自动取款机将钱款取出,甚至恶意透支被害人银行卡取款,这明显不是被害人自愿交钱购买虚无产品,而是因为被殴打、体罚、威胁、恐吓后,不堪折磨被迫交钱买所谓虚无产品以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2.抢劫的财物是由行为人自己占有,还是上缴给传销组织,这只是抢劫既遂后对赃物的处理问题,不影响抢劫罪的构成。
案情简介:
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营销非法传销组织的叶某、万某、彭某、高宝宝,于2016年1月24日租住长乐市营前镇新兴路57号602单元设立新的非法传销窝点,通过网络结交异性朋友或拉拢亲朋、好友方式,将被害人骗到传销窝点,扣押被害人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采取殴打、体罚、言语威胁、上课等方式进行所谓的七天项目考察,限制人身自由与通某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迫使被害人拿钱购买每套标价人民币2800元的虚无的产品或许可证进行抢劫,然后继续控制被害人以达到将其洗脑加入传销组织,以便发展更多成员、非法收敛更多钱款的目的。其中,被告人叶某为传销窝点主任,负责窝点的工作安排;被告人万某为传销窝点管家,负责保管传销窝点钥匙及所扣押被害人手机、银行卡、身份证;被告人彭某、高宝宝为传销窝点业务代表,伙同叶某、万某负责控制、殴打、监管被害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等。
法院观点:
长乐法院:被告人叶某、万某、彭某、高宝宝为实施非法传销活动,共同非法剥夺四名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叶某、万某、彭某实施非法传销活动,其目的是让被害人交钱加入传销组织,以提升其在传销组织的层级,对非法占有的各被害人的财物不具有支配、处分的权利,无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万某、彭某抢劫罪名不成立。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叶某、万某、彭某、高宝宝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叶某、万某、彭某、高宝宝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万某、彭某、高宝宝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彭某、高宝宝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宝宝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在量刑时综合考虑。据此,原审判决:一、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万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三、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四、被告人高宝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福州中院:被抗诉人叶某、万某、彭某和上诉人高宝宝为达到迫使被害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花钱购买虚无产品非法敛财的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剥夺四名被害人人身自由达7天至38天不等,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抗诉人叶某、万某、彭某和上诉人高宝宝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抗诉人叶某、万某、彭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还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使三名被害人不敢反抗后,被迫交出财物共计人民币30800元,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原审判决未认定被抗诉人叶某、万某、彭某构成抢劫罪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原审检察机关抗诉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抗诉人叶某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抗诉人万某、彭某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抗诉人万某、彭某和上诉人高宝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人高宝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二、撤销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叶露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第二项,即被告人万诚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第三项,即被告人彭业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三、被抗诉人叶露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抗诉人万诚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被抗诉人彭业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六、责令被抗诉人叶露露、万诚诚、彭业宇连带退赔被害人黄庆婵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被害人朱守喜经济损失人民币5600元、被害人李发刚经济损失人民币224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评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法律对于抢劫罪并未没有数额的限制,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哪怕只抢到一分钱,甚至一分钱都没抢到,只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并当场劫取财物,就构成抢劫罪。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所涉及姓名或为化名。
案例索引: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刑终508号“叶某、万某、彭某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案”,见《叶某、万某、彭某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林樑、审判员傅立新、高怀宝),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