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1.2006年,在温福铁路项目的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文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系2000年后建筑。礼某时任动迁工作人员。因文某事先交代礼某给予照顾,礼某便认定该处房屋系2000年前建造并与之签订房屋拆迁协议。被告人文某因此多获得拆迁补偿款约23万元,事后被告人文某贿送给礼某好处费2万元。2.2007年,在福州市机场高速项目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文某同样使用上述手段多获得拆迁款约37万元并贿送给礼某好处费3万元。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文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5万元,其行为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诈骗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约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遂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团队作为知名刑事律师,成功办结多起在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案件结果多数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满意结果。2016年,文某家属因对蔡思斌律师的专业有所耳闻,遂慎重决定委托蔡律师作为文某涉嫌行贿、诈骗案件的辩护人。
经认真审阅全案卷宗及与被告人文某沟通,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蔡思斌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文某的诈骗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文某仅构成行贿罪。遂一审过程中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文某与拆迁部门签订的安置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拆迁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僵化的,被拆迁人和拆迁方可以自由协商并签订协议;2.被告人文某没有实施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文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4. 鉴于被告人文某已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故应当对被告人的行贿罪作出缓行或免除处罚的判决。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辩护人关于指控的诈骗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辩护人对行贿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遂法院最终作出“被告人文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
上述判决作出后,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删减诈骗罪系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原审被告人文某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骗取拆迁补偿属事实认定错误,对该事实应当以贪污罪认定。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辩护人再次强调被告人文某诈骗罪及贪污罪不能成立,仅构成行贿罪。经多次沟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且于2018年1月作出判决:“被告人文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至此,该案落下帷幕。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检察院抗诉、重审等阶段,时间跨越将近三年,期间被告人文某面临行贿罪、诈骗罪、贪污罪等诸罪名的指控,案情可谓一波三折、跌宕起伏。好在最终的判决结果深得被告人文某及其家属的满意。蔡思斌律师再一次以法律人的专业及严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的司法精神,也充分体现了律师的刑事辩护在大案、难案中的作用日益明显。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