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7日讯 2018年1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近年来,福州市检察机关一直坚持对涉黑涉恶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在扫黑除恶的路上敢于亮剑、有效履职。三年来,严格运用法律赋予的批捕权和起诉权,对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共批捕9件46人,起诉11件45人。
2017年底,福州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二审判决。因该案围绕“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涉案人数之多、诉讼时间之长而备受关注。最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福州市某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认定以兰某华为首的多名犯罪嫌疑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成立,并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早在2015年6月10日,福州市某区检察院向某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兰某华等2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
经查,2010年以来,被告人兰某华为牟取非法利益,以福州市某区某镇为据点,先后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兰某华为首,被告人关某朋、彭某金等数十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密实、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在被告人兰某华带领下,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0多人轻伤以上伤害,对某镇群众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
然而,在2016年7月22日某区法院的判决书中,被告人兰某华的罪名仅为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某区检察院起诉书上直指兰某华“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没有出现在判决书上。
据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4个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查,原审被告人兰某华等人组成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2017年7月,某区检察院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区法院一审判决未认定原审被告人兰某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确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错误、量刑不当,某区检察院的该抗诉理由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支持,遂指派未检处检察员出席二审法庭支持抗诉。
2017年11月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兰某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名成立,有期徒刑较一审延长5年。
(见习记者 吴怡星 通讯员 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