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猥亵儿童罪 公众场所 自首
裁判主旨:乘务室作为列车车厢内相对独立的一个空间,是列车员当班值乘的工作场所,旅客不能进入,其不具备公共场所的特征,不能认定为公共场所。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程年锁在某次列车18号车厢值乘时,将被害人李某1(女,6周岁)叫进该车厢乘务室,用手摸李某1的下体,李某1随后离开。当李某1再次到程年锁的乘务室玩耍时,程年锁将手伸入李某1的裤子里,抠摸李某1的阴部。当日下午6时许,被害人发现自己内裤有血迹,遂告知其母亲李某2,李某2当即报警,值乘民警遂对程年锁进行盘问。2016年6月27日,当列车到达某站后,经传唤,程年锁主动到某车站派出所,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福铁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年锁犯猥亵儿童罪。
法院观点:
泰宁法院:被告人程年锁猥亵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年锁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年锁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年锁系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且不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程年锁有自首情节,且本案不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年锁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福州刑事律师-蔡思斌律师评析:
列车属于公共场所,但不意味着列车上每一处区域都是公共场所。乘务室作为列车车厢内相对独立的一个空间,是列车员当班值乘的工作场所,旅客不能进入,其不具备公共场所的特征,不能认定为公共场所。因此,被告人在列车车厢乘务室上猥亵妇女、儿童不属于猥亵妇女儿童的从重情节。
蔡思斌律师
2018年3月23日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所涉及姓名或为化名。
案例索引: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闽8601刑初31号“程年锁猥亵儿童案”,见《程年锁猥亵儿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黄涵,审判员邱晓榕,代理审判员杨威),载《无讼案例》(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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