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抢劫罪 入户抢劫 暴力手段劫取
裁判主旨: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周佳因与被害人李某乙的朋友薛某有矛盾,而产生通过被害人李某乙寻找薛某报复的念头,遂于2014年10月15日下午3时45分许,随身携带弹簧刀窜至福州市鼓楼区某大厦某室,进入被害人李某乙住所,逼迫被害人李某乙电话联系薛某,在被害人李某乙多次联系不上薛某后,被告人李周佳迁怒于被害人李某乙,并持刀威胁并殴打被害人李某乙,同时抢走其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pad4代平板电脑一部等物品,于当日17时04分左右携带赃物离开被害人李某乙住所。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周佳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鼓楼法院:被告人李周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周佳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1、《意见》关于“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指仅以实施抢劫及盗窃、诈骗、抢劫等图财型犯罪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因此,当行为人以抢劫为目的的入户,或者以盗窃、诈骗、抢夺 等行为为目的入户并转化为抢劫罪的,才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意见》提出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作为入户抢劫的成立要件,不是对刑法规定的扩张解 释,而是对“入户抢劫”含义的明确。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也有所体现。《解释》第一条规定,入户情节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 行抢劫的行为。2、《意见》中的“抢劫等犯罪|”不宜理解为所有犯罪,仅应解释为抢劫及盗窃、诈骗、抢劫等图财型犯罪。《意见》在规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时,明确了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意见》特别强调指出,“行为人不以是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综上,纵观本案的事实,可以证实被告人李周佳并不以图财型的目的实施犯罪进入被害人住所,而是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周佳不构成入户抢劫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周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蔡思斌律师评析:
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指仅以实施抢劫及盗窃、诈骗、抢劫等图财型犯罪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因此,当行为人以抢劫为目的的入户,或者以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为目的入户并转化为抢劫罪的,才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蔡思斌律师
2018年2月9日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所涉及姓名或为化名。
案例索引: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刑初字第430号“李周佳犯抢劫罪”,见《李周佳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卓建伟,人民陪审员戴清、胡梅贞),载《无讼案例》(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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