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正义在根本上需要通过一系列具体案件的公平裁判实现其正义的价值,因此,如何实现个案正义历来是司法者的价值追求和目标。
第一,个案正义是保障普遍正义实现的基本方式。个案正义作为普遍正义的一种形式,在正义的实现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律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价值之一就是要实现正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现的法律,为了能够发挥应有的调节社会的作用,在制定的过程中就应当预想到其应当作为一种正义的、公平的规范体系,在纠纷发生之时能够发挥作用,实现定分止争的目的。因此,一旦法律规范被创造之后,其就作为一种静止的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如果想要发挥应有的效果,就需要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司法运用。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的时候,应当秉承公平正义之心,对于司法之外的不正当的干预因素,应当自觉地予以抵制,始终做到不偏不倚的司法。司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腐败司法不公,那么将对社会正义的实现来说将是最大的摧残。追求个案正义,实质上就是通过一系列个案的司法适用,让人们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普遍的正义。
第二,个案正义是法的实效实现的基本途径。法的实效实质上是指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所能起到的指引和约束作用。法的实效性,大致包含以下的内容:第一,法律的规定。就法的规定而言,存在两种方式,其一是禁止性规范,其二是命令性规范,无论是禁止性规范还是命令性规范都体现了法对人们的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要求,也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的一面。第二,法的实施。无论是何种法律,必须要得到贯彻和实施,才能落实法的精神和法的目的。法律从制定出来以后就具备了实施的基础,此时的法律就已经具有从文本意义上的法律转变为现实中的法律的现实基础。法律规范不仅为人们提供了指引作用,也为将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规范转变为具体的、现实的行动提供了支撑。第三,法的实效。即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被实际遵守的现状和程度。如果一部法律从制定以后得不到很好的贯彻,那么该种法律就不具有意义和价值。就法的实效实现的途径来看,跟个案正义是密不可分的。具体来说,首先,个案正义是落实法律规范的重要体现。只有个案做到有法有据,才产生了实现法的实效的基础。其次,个案正义是法的实施的进一步结果。无论从何种途径来看,只有法律实施之后,才能实现个案正义。如果法律从制定之后就被长期束之高阁的话,那么就不会为个案正义的实现提供动力支撑,因而也就不能对个案的最终解决有任何好处。最后,如果个案能够以正义的方式得以实现的话,那么无疑具备了实现法的实效的最佳途径。总体上来说,法律从制定到实施,所追求的价值无非就是个案的正义,能够使每个具体的个案在抽象的法律指引下得到最公正的裁决。如果法律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的话,那么法律的权威性自然也会得以确立。
第三,个案正义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对保障人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是简单的口号,在我国也不断成为各项事业落到实处的重要纲领。对此,其一,要进一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从根本上确保人权原则得到贯彻和实施;其二,要将人权保障原则贯彻到各项事业当中,贯穿到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当然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也应当进一步贯彻。随着近现代文明程度的提升和发展,人权保障无疑在司法价值中最具人文精神而被提高到新的层面。因此,对于人权的保障和维护成为现代司法制度的最具代表意义的体现。因此,将个案正义作为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体现,如果能够在个案之中实现正义,那么也就意味着能够实现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