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但是,该规定过于原则,与现存的一些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封存的对象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但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若罪犯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审判时已经满十八周岁,那么就必须公开审理,若宣判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若公开审理,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违背,不公开审理,又与刑事诉讼法相背。
其次,与我国公开宣判原则相冲突。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关于公开宣判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无例外规定,这意味着所有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而这并不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要求。对适格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导致任何个人都可以通过宣判了解到该未成年人犯罪信息。那么即便日后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亦形同虚设。
再次,该制度与我国其他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如教师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相违背。其中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在犯罪之前取得的,自动丧失教师资格。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规定,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甚至不允许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按照警察法规定,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不能担任人民警察。按照会计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主管人员。公司法、医师法、证券法亦有类似规定。上述相关规定,均没有关于未成年人除外的例外规定,虽刑诉法修改后确立了该制度,但我国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并未及时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两者是相违背的。
为此,提以下建议:一是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判决的例外情形,对于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案件,其审判程序与判决程序一律保密;二是适时对公务员法、教师法等含有从业禁止条款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逐步缩小其禁业范围,拓宽未成年犯罪人就业渠道。不能因为未成年人曾经犯罪,而剥夺其终身从事公务员、公司董事高管、律师、医师等职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