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刑事判决书的说理性和可接受性,全国各级地方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也越来越重视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说理,刑事判决书会全面介绍控方的指控及其理由和辩方的主张及其理由,然后再对这些主张和理由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判,最后得出裁判结论。
公正是量刑的生命,也是量刑的目标,实现量刑公正不仅是任何一个法官必须高度重视和思考的问题,也往往是刑事被告人最为关心的事情。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刑事判决书的说理性和可接受性,全国各级地方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也越来越重视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说理,刑事判决书会全面介绍控方的指控及其理由和辩方的主张及其理由,然后再对这些主张和理由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判,最后得出裁判结论。笔者发现,这种说理更多的还是体现在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的说理,包括对证据应用和刑法适用两方面的说理,但在裁判结论上,对于最终的量刑结论到底是如何形成的?被告人所具有的自首、坦白、立功、累犯以及各种犯罪停止形态等量刑情节又是具体如何影响量刑的?它们对于量刑结论的贡献有多大?则较少写入或者体现在判决书中。
2010年10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推动量刑的规范化工作,并在全面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以及常见量刑情节对宣告刑的影响,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结合实际执行了各种量刑实施细则。法官在量刑的时候,也严格根据这些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并运用一些量刑公式将量刑结论的形成过程写入并不对外公开的审理报告当中,而不是写入对外公开的判决书中,从而使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社会公众无法从判决书上得知法官量刑结论的形成过程,更不知道这些量刑情节到底对最终的量刑结论起到多大的影响。
量刑问题不仅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刑事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团藤重光指出,“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的缩影,它最明显地表现了近代派与古典派的对立。”在量刑的时候,既要考虑与已然之罪相适应(责任刑、报应刑),又要考虑到预防未然之罪的需要(预防刑、目的刑)。换言之,法官在确立量刑基准的时候,既要考虑报应刑论的要求,又要考虑目的刑论的需要,即要在最大限度上吸收责任与预防的一些正当性要求。问题是,责任刑与预防刑之间到底是何种关系,二者如果发生冲突的时候(如责任重大但预防的必要小或者相反),以哪者为基础呢?
对此,刑法理论存在着幅的理论与点的理论之争。前者认为,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只能是一个幅度,法官应当在此幅度的范围内考虑预防犯罪的目的,最终决定刑罚(宣告刑);后者则认为,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只能是正确确定的某个特定的刑罚(点),而不是幅度,法官在确定这个点之后,再根据预防犯罪必要性的大小,上下调节刑罚,决定最终的刑罚(宣告刑)。
在德日刑法中,由于存在着处断刑的概念,使得德日的量刑实践采取的是一种幅的理论。所谓的处断刑,就是指法官在选定与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后,首先要依据刑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所具有的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对法定刑进行加重或减轻的修正,修正之后所形成的刑罚。处断刑本身也有一个幅度范围,法官在处断刑的幅度范围内具体地量定、宣告的最终刑就是宣告刑,这样,整个量刑过程就体现为法定刑——处断刑——宣告刑。因此,无论是法定刑,还是处断刑,立法者都让给法官以相当的幅度,以便法官在量刑时适应具体案件和具体行为人的状况来实现实质的公正。在这个相当的幅度内决定自己认为与具体案件和具体行为人的状况相当的刑量和刑种。由于法官要多次修正法定刑,其所得到的处断刑就呈现出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法定的、公开的、透明的过程,法官需要分阶段考虑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经过多次的处断刑变动,直到能够确定一个刑罚点的宣告刑,并明确地将量刑结论的形成步骤和过程写入了判决书。可见,处断刑在量刑过程中起着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上承法定刑,下启宣告刑,成为连接法定刑与宣告刑的重要桥梁。
在我国以往的刑罚理论中,只有法定刑、宣告刑以及执行刑的概念。后来随着量刑的不断规范化,又引进了基准刑和调整刑的概念。法官在量刑时,首先要在某个犯罪所对应的法定刑中选准某个基准刑,然后再根据犯罪情节和处罚必要性的大小,运用量刑公式,采用乘以百分比的算法,上下调节基准刑,形成调整刑,最后才确定宣告刑。整个量刑过程就体现为法定刑——基准刑——调整刑——宣告刑。由于法官所选定的那个基准刑大多体现为一个点,可见,我国的量刑实践更多是采取点的理论。
但由于上述这些量刑结论的形成过程并没有写入判决书,而是仅仅记载于并不对外公开的审理报告当中,在对外公开的判决书中,仅仅笼统地说,根据刑法对某罪的规定,同时考虑本案具有什么样的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如下,以至于社会公众和律师无法得知那些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到底是如何影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宣告刑的确定,也无从得知法官的量刑步骤。
因此,为了提升刑事判决书的说理性和权威性,为了提升刑事司法的公信力,笔者建议,法官应该将量刑结论的形成过程同时写入判决书,以便能够向社会公开,消除量刑结论形成的神秘性。同时,还可以让被告人和公众明白被告人最终被判处具体确定刑罚的裁判理由,增加判决书的说服力。也许有法官会担忧,量刑结论的形成过程还是模糊一点好,因为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应该像合议庭秘密合议一样,不便通过判决书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笔者认为,在日益强调司法公开和公正的今天,只要法官完全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内心的良知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量刑,就可以对自己的量刑结论的形成过程和裁判结论充满自信,应该相信被告人或者律师的理性判断,这样的刑事判决书更能让被告人或者律师信服,让被告人得知自己为什么会被这么判,自己的哪些情节对于量刑结论有多少影响,这对于预防犯罪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