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赖洋
【案情】
福建沙县一寺庙会计邓某挪用了80万元受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邓某“雷语”连连:“我不知道挪用寺庙里面的钱犯法。”“我先拿出来用,等我有钱了我就还进去。”邓某在法庭上陈述:“挪用这钱的时候我问过菩萨了,菩萨说能拿。” 对于邓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对于邓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邓某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邓某不知道挪用资金属于违法行为,故邓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邓某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不能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认识到行为在形式上是违反了刑法的规定的,对形式的违法性的认识。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认识到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只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即可。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当努力地避免出现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只有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无法避免时,不构成故意犯罪。而本案中的邓某的违法性认错错误并非无法避免,仍然成立故意犯罪。
第二,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笔者暂且认定邓某不知道自己挪用资金的行为是违法的,他咨询了菩萨,菩萨说可以拿,可奈何菩萨并不是法律权威,菩萨的回答不能等同于人民法院的书面答复。所以,即使菩萨对于邓某而言有无上权威,即使真的存在菩萨且菩萨说可以拿,邓某的行为也构成挪用资金罪无疑,《刑法》禁止该行为,菩萨的回答不影响邓某成立故意犯罪,故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邓某的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