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
2008年9月,衡水中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衡水中院经审理认定,2002年初,张文中等人在明知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情况下,经共谋,物美集团通过申报虚假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3190万元;2003年至2004年间,物美集团在收购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国旅总社)、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分别持有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股份后,张文中安排他人分别向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支付好处费30万元和500万元;1997年,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申购新股为个人谋利,共盈利1000余万元。
2008年10月9日,衡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张文中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张文中提出上诉。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张文中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和诈骗罪定罪部分,及违法所得追缴部分;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于2018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张文中等人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文中与陈某、田某共谋,将陈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编后语
该案是当前我国影响重大且具有重要典型意义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件,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被媒体称为“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被专家学者称为“我国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刑法保护的司法典范”。
该案的无罪判决,体现了我国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坚强决心,表明了我国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民营企业家的法治方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该案的处理彰显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和价值。
《人民日报》在此案再审宣判后发表《为企业家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的评论文章称,冤案的彻底平反,使广大企业家看到党和国家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增强了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财富安全感,使广大企业家进一步坚定了发展信心。
(整理撰稿:欧阳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