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从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其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被迫交出自己数额较大的财产。在具体案件中,加害人实施威胁的内容多种多样,其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行为是违法的,但威胁的目的和结果都是取得被害人财产。
2.本案中,王某为了从朱某处获取财物,多次以将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去朱某家找家人、到朱某工作单位闹等为由威胁朱某,其行为足以使朱某产生恐惧心理,引发朱某不堪忍受要挟割腕自杀。朱某为了保证其工作、家庭等不受影响,才向王某支付财物。因此,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3.传统意义的敲诈勒索罪,大多表现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等进行威胁进而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威胁内容本身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与朱某维持着情人关系,从表面上看,王某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向朱某索要一些财物,并没有以伤害朱某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进行威胁,似乎未严重到涉及犯罪范畴。但深入分析,不难看出,王某在向朱某索要财物时,正是利用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对朱某进行威胁,迫使朱某产生恐惧心理,并导致朱某割腕自杀,其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本质上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
综上,王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1月19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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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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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是敲诈勒索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多次敲诈勒索,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条件。有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成员,凭借其组织或团伙的非法控制或影响,频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欺压群众,扰乱社会治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即使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例如,在郑小平、邹小虎抢劫案中,被告人郑小平、邹小虎伙同他人要求某信用社主任徐某贷款5万元,因手续不全遭到徐拒绝后,邹小虎威胁说:“你不贷也得贷,否则,有你好看的。”后又说“如果不贷,今天对你不客气。”徐被迫同意贷款。本案中,郑小平、邹小虎等人虽然采取了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但没有证据证实郑小平、邹小虎有勒索钱财的意图,不能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再例如,甲见乙生意红火、志得意满,心生妒忌,某日便对乙实行威胁,让乙“老实点儿”,但甲并无勒索乙财物的意思表示,乙为“和气生财”、“花钱买平安”,便主动送给甲财物,甲因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处需要界分的是,行为人的正当利益诉求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的界限。一般而言,行为人为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而采取较低程度的威胁时,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债权人采取威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当行为人以威胁方式索取的利益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范围时,即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内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