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遭受财物损失的情形,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
在一次诉讼程序中,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既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刑罚制裁,又让受害人及其家属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应当说,立法初衷及制度设计是科学的、合理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判决后的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此类案件虽占比不大,却是执行中的“老大难”,也是执行信访的“高发区”。此类案件,往往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制约瓶颈:
其一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不配合,他们往往错误地认为“坐牢免赔”,因此,面对法院的执行,始终持抗拒、逃避的态度。
其二是,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属的不理解,他们往往认为,自身因他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理应全额获得赔偿,因此,无法接受“执行不能”“执行难”的结果,对执行干警的辛苦付出也不予理解、认可,常常选择信访、上访途径表达不满、发泄情绪。
如何有效实现突围?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几条路径上做探索:
法制宣传要精准。开展法制宣传要靶向施策,着重向犯罪行为实施人及其家属强调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并行等理念,破除并扭转“以刑代罚、关了不罚”的认知误区,提升其主动赔偿的意愿。通过向受害方及其家属的精准宣传,引导他们正确厘清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社会风险的概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执行预期。
审理过程要到位。主动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告知诉讼风险,并依据申请主动调查财产线索,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此外,加大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力度,可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基层干部参与,明确告知原告,民事部分履行情况将作为刑事部分量刑情节,提高审理阶段民事赔偿的即时履行率,从源头上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力度要加大。对此类案件,开通执行绿色通道,集中优势力量予以专项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借助执行联动机制、用足执行惩戒措施,争取在最短时间内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兑现。与此同时,应当加大对拒不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拒不执行等行为的制裁力度,依法适用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拒执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让被执行人付出代价。
救助机制要健全。针对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执行不能”的此类案件,应当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进一步健全相关救助机制。比如,在原有司法救助机制的基础上,可以探索与慈善总会、保险机构等部门联合建立社会救助、商业救助等机制,扩大救助资金的来源和范围,简化救助款的审批、发放流程,让更多家庭困难、暂时无法实现胜诉权益的申请执行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