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查处赌博并没收赌资
这是“招摇撞骗”?
还是“抢劫”?
这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来看本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李某二人提供武警制服、纠集同伙,伙同被告人李某胜、周某等共11人,多次身着中国武警制服、冒充边防武警人员在泉州市区、晋江、石狮等地的棋牌室以查处赌博为由,采用搜身等方式取得现场人员钱款共计28340元。
审判过程
一审:构成抢劫罪
法院一审认为,该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边防武警人员,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公民钱款,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其中6名被告人上诉至泉州中院,提出其与同案人在冒充警察抓赌过程中均未使用暴力、威胁,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招摇撞骗罪。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名被告人以相同理由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诉。
再审:改判
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
被告人在“抓赌”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暴力行为?
招摇撞骗罪
VS
抢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
强调的是冒充警察来“骗”
强调的是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来“抢”
→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需要考察:
1.被告人主观上是想“骗”还是“抢”?
2.被害人认为自己是“被骗”还是“被抢”?
3.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搜身,遇被害人质疑身份时有进行控制及将其按压蹲在地上的行为是否可以涵盖在“骗”的行为中而不再重复评价?
被告人角度
被告人“抓赌”过程中只没收赌资,未没收金戒指、苹果手机等其他随身物品。假如他们的主观意图是抢劫,按常理推断,不可能对贵重物品置之不理。
☞可见,被告人是要利用被害人对国家执法机关权威的敬畏心理,借“抓赌”之名对被害人进行欺骗,实现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
被害人角度
从案件询问笔录来看,被害人在被告人作案的过程中均能按照指示,配合蹲下、交出钱物。在某次“抓赌”中,一对夫妇辩称未参与赌博,被告人就将取得的财物还给了他们。
☞可见,各被害人更主要是误以为是警察人员在执法而配合并自愿交出财物,他们交出这些财物并非是因为受到暴力威胁,而是基于其本身存在违法行为产生畏惧。
“搜身”等行为是否构成暴力?
根据各方陈述,证实被告人在“抓赌”中的确没有采取暴力殴打或持械威胁或者以将要实施暴力为言语威胁等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等人虽然有要求被害人蹲下、对被害人进行搜身,虽有身体接触,但仍涵盖在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执法”过程可能采取的行为中,并没有超出冒充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范围,与通常抢劫罪“暴力”认定中常见的杀伤、殴打、捆绑或禁闭等手段不可相提并论,不足以评价为实施暴力抢劫的行为。
裁判结果
据此,泉州中院再审认为,该11名被告人无视国法,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没收赌资,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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