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1日下午,警方在广州番禺一辆宝马车上搜到一公斤冰毒,80后女司机刘有娣被“人赃并获”。但在法庭上,刘有娣称自己是被举报者栽赃陷害的。2018年2月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证据没有完成完整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由,宣告刘有娣无罪。
毒品到底是谁的?刘有娣始终坚称无罪。该案经广州市、广东省两级检察院接力抗诉,补充到刘有娣买毒贩毒的关键证据,今年6月7日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刘有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无罪到无期,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冰火两重天”?从一审时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到二审的“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是如何取得突破的?广州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广东省检察院经办检察官,解密办案过程。
宝马车上搜出一公斤冰毒
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女子一审被判无罪
案件来源于一个举报。
2015年12月21日14时许,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市桥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名周姓女子举报,称由刘有娣驾驶、停靠在番禺某路边的宝马车上藏有毒品。民警随后在车的副驾驶座下方搜出一包白色晶体。经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1000.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8%。
2017年7月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有娣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刘有娣在庭上否认犯罪,辩称没有贩卖毒品,查获的毒品是举报人周某栽赃的,“因为她欠了我10万元”。
刘有娣说自己是卖燕窝的微商,与周某见面也是为了把燕窝给她。当天她开车接上周某,按周某的指示把车开到了案发地,后周某离开去拿东西,她就坐在车内等周某。这时,她看见周某坐的副驾驶位踏脚位置有一个白色的塑料袋装着的东西,“我打开见袋内装着一大袋白色晶体,看上去好像食用的冰糖,就没有再理会,继续等周某,直到警察来搜查”。
举报人周某说自己因怕被打击报复,不愿在公安机关作笔录,首次笔录已经是在案发一年后。她在笔录中否认燕窝的说法,案发前一天,周某与刘有娣通过微信聊天说“那你顺便拿点东西回来,没东西啊”是指让她拿冰毒。但周某在两次证言中,对自己有没有上过刘有娣车的说法前后不一,先说没上过,后说上过但没有留下物品,对刘有娣向谁贩卖毒品、贩卖多少毒品的陈述也有变化。
广州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毒品来源不清,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刘有娣提出毒品归周某所有的辩解,故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广州市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刘有娣实施了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取证瑕疵并未切断证据链条,不能成为刘有娣无罪的判决理由,提起抗诉并获广东省检察院支持。
关键明确毒品来源
检察官引导侦查,从另一毒品案中找到上家
毒品到底是谁的?如何证明?关键找到上家。证据显示,刘有娣的手机存有一个尾号为“9766”的号码,名字为“陈生”。双方从2015年12月5日至21日有28次通话记录、26次短信来往记录。
20日凌晨近3点,“陈生”通过短信提醒她二楼有早餐吃,“安排好了才打电话给你”。中午12时许,她把“陆丰市博美镇阳辉宾馆”的位置分享给他人。下午1点半,刘有娣通过微信语音跟举报人周某说,“老板人挺好,亲自帮我带路。他帮我带到广惠高速,就是那两个点查其他的都不查嘛。”
刘有娣辩称,“陈生”卖的是燕窝,因为是走私来的,所以要避开警察搜查。由于案发后该手机号已作废,侦查机关未能及时掌握到“陈生”的真实身份。
2018年5月3日,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指定副处长何雄伟直接承办抗诉案。何雄伟在他办理的另一起死刑二审毒品案件中,发现了宝贵的线索。在那起案件中,凌某权等四人均明确指证毒品上家为一个叫“老陈”的人,案卷材料还附有四人与该上家在陆丰市博美镇交易时的监控照片和监控视频,人像照片清晰。
此“老陈”莫非就是彼“陈生”?何雄伟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希望公安机关尽快将“老陈”抓获,公安机关最终通过技术分析系统证实,这个毒品上家“老陈”就是刘有娣手机中的“陈生”,名字叫陈某某,汕尾人。
但陈某某未被抓获,证据仍未确凿。这时距离二审开庭时间已经不多了,何雄伟飞到北京,向高检院第二检察厅汇报了案件,并在毒品办案组检察官的带领下,到公安部禁毒局汇报有关情况。3月15日上午11点半,公安部禁毒局向广东省公安厅禁毒局作出指示,务必缉拿毒品上家。当天下午,陈某某被抓获,经侦查,其涉嫌贩卖毒品数量达22公斤。
当庭揭露矛盾说法
证据确实充分,无罪改判无期徒刑
由于陈某某落网时,距离二审第一次开庭时间只有6天。何雄伟与法院商定庭审照常进行,但采取新证据暂不出示的技术性出庭方式,以避免打草惊蛇,防止刘有娣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
5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上,刘有娣仍坚称自己无罪。面对何雄伟问她“什么时候见过陈先生?” “有无与陈先生联系?”“陈先生的电话号码是多少?”,刘有娣连答几个不记得。
但何雄伟最终锁定了一个关键答案,刘有娣承认,她在汕尾除了见过陈先生,没有见过其他人,而且是陈先生把“燕窝”拿到她车上的。“无论陈某某本人,还是陈某某家人、朋友等,均证实其没有从事燕窝业务生意。”何雄伟出示了陈某某落网后的口供,直接反驳了刘有娣的说法。
刘有娣见状,立刻说“我不认识陈某某,我就是见过一个拿燕窝过来的人,他说他姓陈。”何雄伟不慌不忙地出示证据,“通讯清单显示,刘有娣到汕尾电话联系过陈某某,也仅有联系过陈某某。”
不仅上家落网,刘有娣的下家谢某娟也已被抓获。何雄伟把这些新证据汇总到证据导图和人物关系图中,并通过重大毒品犯罪庭审示证模板系统一一展示了上家陈某某涉嫌毒品犯罪的证据、刘有娣到汕尾向陈某某购买毒品的证据、刘有娣进行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证据,形成了环环相扣、互相印证的证据链条。
6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所提刘有娣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改判被告人刘有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察官说法:引导侦查发挥关键作用
该案是一个典型的零口供案件,刘有娣被抓获后直至二审始终拒绝认罪。无罪抗诉案件,在二
审阶段如何挖掘新证据、寻找突破点,一直是抗诉工作的难点。
省检察院公诉一处负责人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检察官充分发挥办案主导责任,自行补充侦查、主动引导侦查,最终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明体系,确实充分地证明犯罪事实,是成功抗诉的关键。
该案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力打击违法犯罪提供了鲜活的样本,充分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方晴 通讯员 韦磊
广州日报全媒体图片记者 方晴 通讯员 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