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黄小明(化名),2017年9月底到福州鼎邦发展有限公司上班,2017年11月成为公司骁狼队的队员之一。2017 年11月底至2017年12月间,公司的员工、主任、总监冒充“高富物”、“白富美”、“年尔街高级数据分析师”、“成功人士”等虚假身份,通过微信等添加不特定的陌生客户,以虚假的身份与客户聊天建立感情信任,后再向这些客户介绍香港恒利金融软件作为平台,利用该平台对伦致金、伦教银、美原油等外盘期货进行买卖,公司从中赚取交易的高额手续费。黄小明冒充“杨建国”的成功人士身份发展了客户张文在恒利金融平台入金7万元。他所在组的组长叫蔡福,队里还有李龙、何龙、曾文、郑昌、蒋伟等业务员。(名字皆为化名)。黄小明在公司的底薪是3500元另加500元的满勤奖,除了基本工资之外还有业务抽成,抽成是按照客户在平台内买卖操作收取的。自2017年9月底入职后,黄小明领了三个月的工资约1万元,加上抽成是2万元。2018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黄小明被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执行逮捕。因黄小明系未成年人,故另案处理。
检察院认为,黄小明伙同他人通过虚构身份、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指导被害人入金到“香港恒利金融”手机APP软件上进行频繁交易,其个人骗取被害人金额达人民币12万元,其集团骗取被害人金额达人民币196.7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小明的父亲委托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罗瑞芳律师担任黄小明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蔡思斌律师团队娴熟掌握关于通过网络诈骗的专业知识,且在刑事辩护方面也具有丰富经验,在精心研究黄小明案件之后,针对事实、量刑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定性方面: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黄小明构成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
二、事实方面:
辩护人认为黄小明的犯罪金额不应以其整个集团的犯罪金额即人民币196. 76万元进行计算,而是应当以被告人黄小明实际参与诈骗金额12万元或更少为计。被告人黄小明仅仅是一名普普通通、最基层的组员,其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是非常微乎其微的,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同于需团队相互协作、依靠集体合作方能取得诈骗金额,实际上被告人黄小明涉案诈骗行为完全是单向进行的,其个人犯罪金额与集团组织的犯罪金额是可以割裂并作独立区分的,其所谓的抽成亦仅依附于其自身参与诈骗金额即人民币12 万元,其并未享受整个集团196. 76全部抽成或利益。
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发挥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故将整个集团的犯罪金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但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作用”通常都是通过数额来表现,所以应当考察从犯个人犯罪金额。所以本案以被告人黄小明个人诈骗数额进行认定是较为合理的且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
三、量刑方面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小明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恳请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减轻、从轻处罚,对其判处二年以内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1、被告人黄小明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黄小明在公司或团队中仅仅是一名微乎其微的业务员,其在整个犯罪团队中所起的作用的是非常小的。在犯罪地位上仅仅是从犯,依法应对被告人黄小明从轻处罚。
2、黄小明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黄小明刚刚年满十八周岁,其此前表现一直较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3、黄小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良好的悔罪情节。
黄小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2018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便深刻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
4、辩护人对检察机关对黄小明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持有异议。本案之所以将黄小明单独起诉,主要系考虑其系未成年人,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黄小明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辩护人认为对黄小明的最刑建议应与另案其它同案犯有所区别或划分出严格阶梯度。故检察机关对黄小明的量刑建议有失偏颇,我国刑法贯图的是意严相济的刑事规则,故黄小明在量刑上应与另案其它同案犯有所区别,并对黄小明适用缓刑,以真正体现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黄小明个人实施的诈骗行为是较为轻微的,金额较少,且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正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黄小明系初犯、偶犯,因对法律无知才会犯这样的错误,对刚年满十八周岁的他适用缓刑不会有社会危害性,故被告人黄小明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有关宣告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审法院基本采纳蔡思斌专业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认为:黄小明与他人形成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小明的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部分金额未明确,应厘清。在共同犯罪中,黄小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为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予以从轻处罚。黄小明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行为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判决黄小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得到刑期如此短的轻判是大家都喜闻乐见的结局。而这样的判决结果离不开黄小明自身的悔罪、认罪态度;离不开黄小明家属退交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诚恳赎罪的行为;更离不开福州晋安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真正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体现司法温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了最大程度的轻判。感谢少年庭法官,让小明得到恰如其分的判决,对其后续人生不致影响太大,还能继续正道而行!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