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张扣扣,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南郑县(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初中文化,农民,住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2018年2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9年1月8日以(2018)陕07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扣扣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4月11日以(2019)陕刑终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张扣扣家与被害人王某1(男,殁年70岁)家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南北相邻而居。1996年8月27日,王某1三子王某2(被害人,殁年38岁)因邻里纠纷将张扣扣之母汪某伤害致死。同年12月5日,汉中市原南郑县人民法院鉴于王某2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汪某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2有期徒刑七年,王某1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9639.3元。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被王某2伤害致死始终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夕,张扣扣发现王某2回村过年,决定报复杀害王某2及其父兄,先后准备了帽子、口罩,自制了8个汽油燃烧瓶,购买了尖刀、玩具手枪等工具,并暗中观察王某2及其家人的行踪,伺机作案。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12时许,张扣扣发现王某2及其长兄王某3(被害人,殁年46岁)与十多名亲属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并将粉红色T恤围在颈部,携带尖刀、玩具手枪尾随王某2、王某3等人至本村村委会门前守候。待王某2、王某3祭祖返回行至村委会门前村道时,张扣扣趁王某2不备,上前持刀朝王某2颈部猛割一下,又连续捅刺其胸腹部等处数刀。王某3见状惊慌逃跑,张扣扣追上王某3,持刀朝其胸腹部捅刺。王某3摔进路边沟渠,张扣扣跳进沟渠继续捅刺其数刀,致王某3心脏、肺脏等多脏器破裂死亡。而后,张扣扣返回倒在路边的王某2身旁,再次捅刺王某2数刀,致王某2右颈总动脉、肺脏、肝脏等胸腹腔脏器破裂大失血死亡。随后,张扣扣闯入王某1家院子,朝坐在堂屋门口的王某1胸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刀,致王某1右颈动、静脉及心、肺等多脏器破裂死亡。张扣扣回家取来一把菜刀和两个自制汽油燃烧瓶,用菜刀将王某3停放在路边的大众斯柯达牌轿车(车牌号陕××××××)左后车窗玻璃砍碎,并点燃两个汽油燃烧瓶,分别扔在车后排座椅和右后车窗玻璃处,致车后部燃烧,车辆毁损价值32142元。张扣扣逃离现场后,于同月17日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作案工具尖刀、菜刀、自制汽油燃烧瓶及被告人张扣扣作案时所穿戴的棕色夹克、军绿色长裤、粉红色T恤、口罩等物证的照片,打捞记录、银行取款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120急救站院前急救病历、兵役档案、出入境记录、海外劳务务工合同、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等书证,证人王某4、王某5、王某6、张某1、张某2、王某7、张某3、张某4、张某5、马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证实从上述长裤上分别检出被害人王某2和王某3血迹、从上述T恤上检出被害人王某1血迹、从王某3家用轿车门把手、左后门和车内菜刀上分别检出张扣扣血迹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提取、指认、辨认笔录,被告人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扣扣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扣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扣扣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害人王某2因伤害致死张扣扣之母已受到法律制裁,张扣扣却为此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在其母被害21年以后蓄意报复王某2及王的父兄,精心策划犯罪,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蒙面行凶,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分别切割、捅刺王某2及王的长兄王某3的颈部、胸腹部等处数下,且犯罪过程中有追杀王某3和二次加害王某2的情节,并在杀死该二人后闯入王某2之父王某1家中,捅刺王某1胸腹部、颈部等处数刀致死,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张扣扣杀死王某1父子三人后,为进一步发泄怨愤又毁损王某3家用轿车,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亦应依法惩处。对张扣扣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张扣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刑终60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扣扣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光
审判员 王 珅
审判员 章 政
二〇一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