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这是《流浪地球》电影给广大观众留下最脍炙人口的电影台词,该段台词也警示人们在驾驶机动车时候要依据规章安全驾驶。其中安全驾驶的第一条就是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若有人以身试法,那么面临可能是身体的损害还有法律的制裁。但是,大伙是否知道若没有喝酒,而是将所有车辆借给醉酒人员驾驶同样也构成违法。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可知,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此时因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刑事犯罪,将受到法律制裁。
放任别人酒后开车,也涉嫌犯罪
许多人并不清楚,如果放任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自己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实务中,该种案例也时常出现,司法机关也依法对相关放任人员作出了有罪判决。
在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罪案【(2018)青0202刑初58号】中,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王某某提供的小型轿车,乘载王某某沿乐都区行驶,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指示马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马某某血醇浓度为199.8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被告人马某某醉酒的情况下,向马某某提供机动车,并由马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同样,在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雷某兵与周某危险驾驶罪【(2019)晋04刑终10号】案件中法院审理后亦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雷某兵与周某一同饮酒后,明知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周某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的共犯,其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行为人在明知对方饮酒甚至醉酒的情况下,仍放任或指示对方驾驶自己的车辆的,作为同伴亦涉嫌犯罪。
律师提醒
对于酒驾行为,在2010年入刑后一直是我国法律打击的重点,各级法院对于该种案件都是从严、从快判处。对于酒驾行为不仅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也危及到自身的人身安全。因此对于广大司机应当对酒驾机动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的行为说不,不应有侥幸心理,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唐山律师
2019年9月15日
唐山律师,执业于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手机18305968935,唐山律师秉承勤勉、精业的工作作风,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领域到刑事辩护,坚持法律联系实际,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为当事人寻求相关解决方案。其本人在毒品犯罪、人身伤害、非法经营类等刑事辩护领域,长期跟踪、归纳、分析、总结各级法院同类型案例上千份,熟练掌握毒品犯罪、人身伤害、非法经营类等犯罪中司法机关的裁判要点,为案件分析、预判储备了丰富的案例与相关理论知识,期间代理了多起此类案件,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认可与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