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接受某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一审的辩护人。该案件中笔者的当事人并非犯罪团伙的核心人员,但是公诉机关认定其参与运输的冰毒数量高达9000多克。而案件中第一被告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数量更为上万克。虽然本案毒品数量大,可能遭受的刑罚严苛。但是,本人的当事人仍决定以认罪的态度来接受法庭的审判,并未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
此时也许有人要说,既然当事人已然认罪,那还请律师干什么,律师在该类案件存在何种意义。对于该种质疑意见,笔者有些许看法。如果简单从判决结果出发,在当事人认罪的前提下,法院对于当事人量刑可能已相对明晰。此时作为家属或委托人就会感觉律师在案件中的所起作用较小。但是,笔者认为我们不应忽视任何法律结果的得出并非简单的过程,律师所起作用更多的是让当事人明白法院为何会作出该种判决。法院作出该种判决的依据是否合法,所依据的证据是否有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据此,笔者认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提出专业法律意见,扮演当事人案件校验官的角色。
回到本起案件中,即使案件当事人已经认罪,但是作为其辩护人依然可以对相关证据作出审查、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在该起毒品案件中辩护人可以在发问环节结合公诉人的讯问内容设置相对应的发问内容,通过对被告人的发问让法庭更好查清事实,让法庭对案件事实有全面梳理,而不忽视对被告人罪轻的认识。
在举证、质证环节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事实的证据亦可提出相关质证意见。其中毒品案件中就时常出现毒品含量鉴定方法不当、侦查机关毒品取样、称重程序违法、被告人讯问内容违法、认定事实仅为孤证等问题,由此就可能出现法庭依法对某起毒品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的情形,因此,针对上述问题作为辩护人完全可以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并以此让法庭产生对贩毒、运输毒品事实是否存在的合理怀疑。
在法庭辩论阶段,作为辩护人仍可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提出相关案件定罪量刑的法律意见。对于旗帜鲜明、简洁的辩护意见能让法庭更加准确的对被告人罪责作出判断。例如,案件中被告人系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送毒品,其运输行为服务于其他毒品犯罪,具有交付对象或运输目的地,更符合运输毒品的犯罪构成。反之冗长的辩护意见有时因拖沓容易导致法庭失去倾听的耐心,从而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唐山律师
2019年8月25日
唐山律师,执业于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手机18305968935,唐山律师秉承勤勉、精业的工作作风,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领域到刑事辩护,坚持法律联系实际,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为当事人寻求相关解决方案。其本人在毒品犯罪、人身伤害、非法经营类等刑事辩护领域,长期跟踪、归纳、分析、总结各级法院同类型案例上千份,熟练掌握毒品犯罪、人身伤害、非法经营类等犯罪中司法机关的裁判要点,为案件分析、预判储备了丰富的案例与相关理论知识,期间代理了多起此类案件,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认可与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