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能否直接起诉不属于自己侦查范围的案件?
关键词:公诉机关 立案 侦查 起诉
裁判主旨: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案情简介:
吴学新为答谢在申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得到的照顾和帮助,吴学新向寿宁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韦某某行贿30000元,向该办公室工作人员李某某、陈某行贿各1000元;向寿宁县财政局农业股副股长叶某英行贿2000元;向寿宁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叶某炎行贿9000元,向该局畜牧监督所所长陈某某、畜牧防疫站站长叶某生行贿各500元,共计44000元,上述对象均予收受。
2014年4月23日,吴学新涉嫌行贿犯罪,经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该院接受询问,如实供述行贿事实,并如实供述其伪造生猪养殖相关证照,骗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1220000元的事实。
法院观点:
寿宁法院:被告人吴学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生猪养殖申报材料、虚构申报资格的方法,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122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申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44000元,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学新涉嫌行贿犯罪,经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行贿主要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1220000元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吴学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2、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学新违法所得赃款12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宁德中院:上诉人吴学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生猪养殖申报材料、虚构申报资格的方法,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122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申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44000元,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上诉人吴学新因涉嫌行贿犯罪,被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行贿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吴学新到案后还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主要犯罪事实,对诈骗一节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吴学新在二审期间主动退出赃款150000元,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吴学新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无理,不予采纳。考虑到本案上诉人吴学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结合量刑规范化标准,决定所判处的刑罚。据此,判决如下:一、撤销寿宁县人民法院(2014)寿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吴学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三、上诉人吴学新退出的赃款1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上诉人吴学新所得赃款107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罚金与赃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评析: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可知自侦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定性错误,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如果事实清楚,证所确凿,公诉部门可直接改变定性,移送起诉;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公诉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及其他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终字第305号“吴学新犯诈骗罪、行贿罪一案”,见《吴学新犯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陈鑫、审判员谢瑞琴、史玲芝),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129)。
网址导引: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23d1ca4e-1476-40f3-8bc3-543c7a37dc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