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企业间的商业交流已经不可避免,因此不同企业员工之间的相互馈赠时常出现。但是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对于来至他人的馈赠应具备警惕心理,不要受职务权力的诱惑而让自己深陷犯罪的旋涡。
或许有人会讲,我并非国家干部而是企业员工,我收点别人给的回扣、礼品,又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我的行为顶多属于以权谋私,最多让企业发现后受点处分,谈不上深陷犯罪。然而其实该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企业员工利用职权收取好处的行为其实也是种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进一步探究上述法律条文发现,定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关键是在于对“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参照了受贿罪关于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即行为人收取的财物与其职务有关,就可以认定为其利用了职务便利。对方自愿给付财产完全是基于对方职务身份的特殊性,行为人收取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不当收入的行为已经做了明确定性。若行为人收取的金额较大,其行为就属于刑事犯罪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为司法机关可对行为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则可判处五年以上的刑罚。
此外,近些年全国各地法院也相继加强了对该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法院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行为收取好处费行为也作出有罪判决,对于相关违法所得也予以追缴。在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的钟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2018)闽01刑终564号】,经法院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利用其担任采购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供应商王某某、陈某某、江某某共约人民币12.3万元、香烟、茶叶等财物,在协调加快支付工程款、提供投标意见等方面提供帮助。法院认为钟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被告人钟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元、硬中华香烟两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追缴被告人钟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业交往的礼尚往来在所难免,但来往中的馈赠应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且价值不应太大。如果行为人企图利用职务便利谋取较大数额的财物,那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所换来的结果将是牢狱之灾和财产的损失。
唐山律师,执业于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手机18305968935,唐山律师秉承勤勉、精业的工作作风,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领域到刑事辩护,坚持法律联系实际,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为当事人寻求相关解决方案。其本人在毒品犯罪、人身伤害、非法经营类等刑事辩护领域,长期跟踪、归纳、分析、总结各级法院同类型案例上千份,熟练掌握毒品犯罪、人身伤害、非法经营类等犯罪中司法机关的裁判要点,为案件分析、预判储备了丰富的案例与相关理论知识,期间代理了多起此类案件,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认可与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