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的诈骗金额应以被骗物品的鉴定价格为准,不单纯以合同金额为准
关键词:合同诈骗 物品 诈骗金额 鉴定金额
裁判主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合同诈骗的金额,应当以被骗物品的鉴定价格认定为准。
案情简介:
1、2014年7月14日,陈诚、张思阳经事先预谋窜至永泰县樟城镇某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由张思阳持身份信息为“曾某某”的身份证和伪造的“曾某某”的驾驶证向某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闽A8A372的别克君威轿车。后被告人陈诚又伪造其与车辆所有权人“林某某”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将该车转押给余某某骗取人民币50000元。经永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闽A8A372别克君威轿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300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4年7月30日,陈诚、张思阳经事先预谋窜至莆田市涵江区某某汽车租赁行,由张思阳持身份信息为“姚某某”的身份证和伪造的“姚某某”的驾驶证向某某汽车租赁行租赁一辆车牌号为闽BX5351的丰田卡罗拉轿车。被告人张思阳以“姚某某”名义与某某汽车租赁行的负责人康某某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后被告人陈诚将该车转押给他人。经莆田市涵江区价格认定局鉴定,该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9000元。
3、2014年7月31日,陈诚、张思阳经事先预谋窜至莆田市涵江区某甲汽车租赁公司,由张思阳持身份信息为“姚某某”的身份证和伪造的“姚某某”的驾驶证向某甲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闽B0101K的东风思铭轿车。张思阳以“姚某某”的名义与某甲汽车租赁公司的负责人刘某某签订了借用责任书。后陈诚将该车转押给他人。经莆田市涵江区价格认定局鉴定,该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2000元。
另查明,2015年1月21日上午,张思阳主动到永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5年4月27日,陈诚的家属与被害人康某某(又名康某甲)达成了赔偿被害人康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的协议。同时,被害人康某某对被告人陈诚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诚从轻处罚。
法院观点:
永泰法院:被告人陈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4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思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4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诚、张思阳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诚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康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康某某谅解,对被告人陈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思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陈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张思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责令被告人陈诚、张思阳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2000元。四、被告人陈诚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余某某。
福州中院:上诉人陈诚、张思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4000元,数额巨大。上诉人陈诚、张思阳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陈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陈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陈诚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康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康某某谅解,对上诉人陈诚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张思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即对陈诚定罪部分、第二项即对张思阳定罪部分、第三、四项即涉案赃款的判决。
二、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即对陈诚量刑部分、第二项即对张思阳量刑部分的判决。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思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评析:
诈骗犯罪是直接故意犯罪的结果犯,因此,在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根据犯罪的形态来确定诈骗犯罪数额:当诈骗犯罪为既遂时,行为人诈骗犯罪数额应采“所得说”来认定,即:诈骗犯罪数额是诈骗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应以价格部门鉴定为准;当诈骗犯罪为未遂时,行为人诈骗犯罪数额应采“主观说”来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数额。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建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终55号“陈诚、张思阳犯合同诈骗罪一案”,见《陈诚、张思阳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周秀清、审判员戴永忠、代理审判员高芸秀),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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