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戏剧桥段常出现东北地区二人因眼神交汇而引发冲突。一人嘴里蹦叨:你瞅啥!接着双方引发斗殴。该情节经过艺术加工,可能不会让观者产生排斥情绪,但笔者作为南方人却对此难以理解。在笔者看来基于眼色交流导致争斗,完全可能构罪,得不偿失。然而,不久前的“虎纠”就发生了类似案件。
怀疑眼神挑衅 致人轻伤
杨某某、何某某和林某等人在福州某KTV喝完酒后,下楼入住酒店时,杨某某觉得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的被害人孔某用眼神挑衅他,遂动手殴打孔某;在被劝开后,杨某某、何某某又殴打被害人庄某,致庄某与孔某头部、腰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庄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庄某、孔某人民币4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一审闽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量刑偏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已考虑到杨某某到案后较好的认罪态度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据此驳回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请求。
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涉嫌寻衅滋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由此可见,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上述行为,系构成刑事犯罪,属于“寻衅滋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甚至可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结果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换言之,即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或二人轻微伤结果出现就构成寻衅滋事。福州的案件就属于该情形,案件中行为人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结果出现,依法构罪。
从案例的发生缘由分析,本案案发主要系一方冲动所导致,但是冲动在刑事犯罪中并非理由,只要行为人导致严重后果,行为人就应承担罪责,事后谅解也仅是从轻量刑情节。因此,不管现实生活还是电视戏剧艺术加工,都需给我们警醒,遇事应冷静,勿冲动,不要为此遭受冲动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