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等因素被免处死刑
关键词:积极赔偿 过错 悔罪表现 从轻 处罚
裁判主旨: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且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代为缴纳部分赔偿款,可视为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汤谢京的妻子黄某甲与被害人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汤谢京回家发现黄某甲与蒋某同处二楼卧室,心生愤恨,即朝蒋某脸部打了一拳,而后从厨房取一剪刀与蒋某扭打时持剪刀捅刺蒋某左侧颈部一刀致蒋某死亡,后剪刀被黄某甲夺下。案发后,汤谢京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蒋某系因锐器作用致左锁骨下动脉破裂、左侧胸腔大量积血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观点:
宁德中院:被告人汤谢京因妻子与被害人蒋某通奸而激愤持械捅刺被害人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汤谢京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蒋某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汤谢京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对汤谢京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汤谢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汤谢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三)被告人汤谢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坛玉、林入英、蒋喜云经济损失人民币533415.68元,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福建高院:上诉人汤谢京因发现妻子与被害人蒋某在家中通奸,心生愤恨,持剪刀捅刺蒋某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汤谢京犯罪以后自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蒋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且汤谢京的亲属积极代为缴纳部分赔偿款,可视为汤谢京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汤谢京予以从轻处罚。原判根据汤谢京犯罪的事实和犯罪的性质、情节,所作的量刑适当。汤谢京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福州刑事律师蔡思斌评析:
刑法意义上被害人的过错,要求作为被害人必须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要求被害人的行为应受到法律或道德的否定性评价,即被害人的行为给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利益关系。而评价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采用的是一般的社会道德,即根据一般社会道德评价,过错行为是否具备了明显的不当性。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及其他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刑终59号“汤谢京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坛玉、林入英、蒋喜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见《汤谢京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坛玉、林入英、蒋喜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审判长林学侃、代理审判员郭陈颖、郑巧娟),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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