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贩毒罪、毒品犯罪专业辩护律师蔡思斌推荐语: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有含量鉴定,因此鉴定意见对于毒品死刑案件的影响是十分巨大,有时候要想保命,就只能从鉴定文书的角度入手,因此对于毒品案件死刑辩护律师而言,要尽可能的穷尽方式质疑鉴定文书,因此本文值得专业从事毒品犯罪辩护的律师,尤其是在办理毒品案件二审死刑辩护律师的阅读。故推荐之。
01处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规的理由
根据司法部网站信息,自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24日,作为司法鉴定机构主管单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141起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笔者统计了一下,行政处罚的主要理由是:1、超范围鉴定;2、鉴定人严重不负责任;3、鉴定人提交虚假学历骗取登记;4、未遵守技术规范;5、违规收费;6、鉴定人不具备相关专业经历、不遵守鉴定程序;7、代鉴定人签名;8、内部管理不规范;9、指定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实施鉴定;10、未履行回避告知程序;11、鉴定意见书内容不严谨;等等。
上述1、2、4、6、10和11项也是我们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针对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文书在法庭上经常发表的质证意见,但往往阻止不了法院对该鉴定文书的采信。
出于毒辩律师的职业敏感,笔者急忙打开了公安部网站,查询公安部网站有没有类似的处罚决定,没有发现任何对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处罚决定;也没有发现有资质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体有哪些?这一点,公安部要向司法部学习,公开对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处罚决定,公开有资质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02案例比较
关于未遵守技术规范,笔者打开浙江省司法厅2019年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理由是:鉴定人未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未对进样位置进行仔细核对确认,在鉴定对象与受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情况下,错把他人的血样检验结果当做被检人的血样检验结果出具鉴定意见书。
再打开陕西省司法厅2017年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理由是:套用他人图谱,篡改检验数据,提供虚假鉴定意见,及由他人代签名。
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文书决定着被告人的生和死,更应该公开、透明,让每一份毒品案件鉴定文书经得起历史检验。
笔者也举两个自己经办的两个案件。
2014年某市发生一起贩卖冰毒30公斤的毒品犯罪案件,当地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受办案单位委托出具了一份定性定量检验报告。该报告将定性鉴定意见记载为“送检检材1和检材2均检验甲基苯丙胺出成分”,笔者向主审法官指出该鉴定意见是错误的。在法庭上,主审法官问鉴定人正确的鉴定意见是什么?鉴定人说正确的鉴定意见是“送检检材1和检材2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鉴定结论写错是不该发生的事情,至少说明该实验室管理混乱,鉴定人、复核人责任心非常差。笔者没有见到法院向该鉴定机构或者其上级部门发司法建议书,而是法院维持了判决两名被告人死刑的一审判决,搞得笔者不得不到北京找大理寺卿阐述笔者的委托人不该判死刑的理由。
上述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该案检验报告时尚未通过CMA资质认证,根据国家规定,省公安厅是不应当给该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许可包括毒品检验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但事实上该鉴定机构是有包含毒品检验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为了保命,我们还起诉了省公安厅违法许可,但都不能动摇法官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心。
2016年某市发生一起制造100多公斤氯胺酮(固体氯胺酮60多公斤,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液体40多公斤)的特大制毒案,当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办案单位委托出具了一份鉴定文书,给出了检出了氯胺酮成分和含量是多少的鉴定结论。该鉴定机构通过了CMA资质认证,但笔者发现该鉴定文书上记载的鉴定标准没有在CMA证书所列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也就是说该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鉴定文书不具有社会证明作用。
我们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鉴定内档,但法院只是让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没有理会我们的各项申请。
我们还向国家认证认可鉴定管理委员会投诉该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该委员会回函确认了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的事实,认可该鉴定文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
我们没有见到它是如何处罚该鉴定机构的,而是书面告知我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我们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03呼吁依法制作鉴定文书
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能否改革,如何改革,那是未来的事情,是国家考虑的事情。作为一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我们呼吁毒品案件鉴定文书依法制作,依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制作,具体讲:
(1)履行回避告知义务。
办案单位将检材送检前,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单位名称和鉴定人名字,询问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2)将办案单位送检的检材拍照,并把相应的照片附在鉴定文书上。
将办案单位送检的检材拍照,并把相应的照片附在鉴定文书上。这样操作便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辨认送检的检材是否来源于案发现场,根据有关规定,送检的检材需要封存,侦查人员和当事人在检材包装上签字。如果照片中的检材没有当事人签字或者与称量录像中的检材外观不符,显然该检材不是来源于案发现场。
(2)将鉴定过程写在鉴定文书上。
鉴定过程对于鉴定文书质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至少让我们相信鉴定人确实鉴定了,而不是直接写个鉴定结论,签字盖章。
通过鉴定过程,我们也能发现鉴定人操作是否符合规范,相应的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真实。
(3)把分析意见写在鉴定文书上。
鉴定过程客观记载在鉴定文书上,还需要必要的专业分析,这不仅是说服当事人、辩护人必需的,也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
(4)附上色谱图和质谱图。
色谱图和质谱图是电脑自动分析的结果,是必要的附件。把他们打印出来附在鉴定文书上,我们认为这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提升鉴定文书质量的重要措施。
04辩护人积极主动,穷尽一切办法质疑鉴定文书。
为了实现毒品案件鉴定文书依法制作,为了实现上述基本要求,需要我们辩护人积极主动。
我们可以要求法院调取鉴定内档,至少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中,我们必须申请调取。鉴定是一门科学,内档能印证鉴定人有无鉴定操作,是否依规范操作,有任何疏忽、省略均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准确。
我们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当然前提是你有能力发现鉴定文书中重大瑕疵,让法官认为有必要通知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
我们可以向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其使用的鉴定方法和标准。
我们也可以投诉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当然前提是辩护人发现鉴定文书中的严重质量瑕疵,甚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进一步推进,我们相信鉴定会更加公开、公正。
当前,为了我们的委托人,辩护人应当穷尽一切办法,积极主动质疑鉴定文书,动摇法官内心确信,让不该死的人不死。
作者:王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