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谭聪律师
福州贩毒罪、毒品犯罪专业辩护律师蔡思斌推荐语:由于毒品交易隐蔽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本文针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详细的阐述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辩护及审查要点,值得专业从事毒品犯罪辩护的律师,尤其是在办理毒品案件二审死刑辩护律师的阅读。故推荐之。
基本案情
嫌疑人欧阳锋,男,个体经营者,曾因吸食毒品被靖州市公安局治安处罚。老顽童与欧阳锋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6日,老顽童为吸食毒品,联系同在靖州市的欧阳锋购买,欧阳锋没有毒品,遂与黄老邪联系毒品事宜,后老顽童通过微信给欧阳锋转款800元,欧阳锋随即将800元转给黄老邪,后黄老邪通过欧阳锋将约0.6克毒品转交老顽童。
主要问题
欧阳锋的行为是否属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是否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欧阳锋明知他人欲买卖毒品而居间介绍联络,在毒品交易中积极联系并帮助交易双方收付款和转交、运输毒品,最终促成毒品交易,对毒品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属于居中倒卖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欧阳锋的行为属于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所托帮助购买毒品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促成了毒品的交易,属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应依据购毒者的主观目的进行认定,因本案购毒者以吸食毒品为目的,故欧阳锋的行为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进行评价。
辩护要点论证
贩卖毒品罪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我们分析一下欧阳锋的行为是否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案嫌疑人欧阳锋不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人是依托于买卖毒品中双方中的一方,从本案来看,欧阳锋购买毒品的犯意产生是基于购毒人的主观意图,因朋友提出要购买毒品,请欧阳锋帮忙,欧阳锋本人手头并没有毒品,遂联系了黄老邪,所以欧阳锋的帮助他人购买毒品的行为均不是其自己的主观意图,而是基于购买毒品人的主观意图,依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其属于购买毒品人的帮助犯,如果购买毒品人员没有请求欧阳锋帮忙购买毒品,欧阳锋本人并不会主动去购买毒品,其并没有独立的贩卖毒品的意思表示,购毒者系以吸毒为目的,故其不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2、本案嫌疑人欧阳锋购买毒品的交易方式属于从中牵线搭桥。居间介绍买卖毒品,通常是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既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也不是交易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处于中间人的地位,发挥着沟通媒介的作用。基于以上事实的具体经过可以得知:本案欧阳锋向黄老邪购买毒品的钱款来源均是来源于请求其帮忙购买毒品的朋友,并不是其本人的钱款,欧阳锋起到的作用是上传下达,传递双方的意思表示,以求买卖毒品的双方达成合意,达成合意以后再按照双方合意的结果支付钱款和毒品的情况,根据微信交易明细显示欧阳锋收到钱款以后便直接将钱款转给黄老邪,欧阳锋收到毒品以后便将毒品交给了购买毒品的出资人,本人并没有任何克扣行为,其行为属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中的牵线搭桥行为。
3、本案嫌疑人欧阳锋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均没有牟利。居间介绍者不以牟利为要件,即使从中获利的,其利润也并非来自于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差价,而是来自于因为促成毒品交易而从买卖一方或者双方得到的酬劳,既可以表现为因为促成一笔交易而获得一定报酬,也可以表现为每帮助买入或者卖出一克毒品而获得多少报酬。贩卖毒品上下家的行为人一般都会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居中倒卖者必然要从毒品交易中获利,而且是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吃差价”来实现牟利。居间介绍和贩卖毒品的上下家最直接的区别就是是否存在牟利情节。从本案来看,欧阳锋并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故笔者认为欧阳锋的行为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居间介绍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毒品买卖系基于毒品交易的买卖双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毒品买卖活动都是卖毒者与购毒者直接达成并完成毒品交易,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较为常见,且对促成毒品交易发挥着重要的帮助作用。居间介绍买卖毒品,通常是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基本形式:一是为购毒者寻找介绍毒品卖主;二是为卖毒者寻找介绍毒品买主;三是兼具有为购毒者寻找介绍毒品卖主和为卖毒者寻找介绍毒品买主两种行为。就毒品买卖中的购毒者而言,其购买毒品的目的大体上有两种:一是自己吸食;二是为贩卖而购买。鉴于以上多种情形,在认定毒品案件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共同犯罪认定。在分析居间介绍买卖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分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系必不可少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必然要在买卖双方之间牵线搭桥,依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居间介绍者受哪一方交易主体委托,与哪一方存在犯罪共谋,并有更加积极、密切的联络交易行为,就应当认定其与哪一方构成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本案欧阳锋属于受购毒者委托购买毒品,与购毒者构成共同犯罪,因购毒者以吸食为目的,故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2、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在这种情况下,居间介绍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对卖毒者的贩毒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促成了毒品交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主观上看,居间介绍人并没有帮助卖毒者进行贩卖毒品的故意,而仅是为了帮助吸毒者能够买到毒品,使其达到消费毒品的目的。因此,原则上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明确指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该规定表明,即便是为吸毒者向贩毒者代购毒品的,只要不是以从中加价牟利为目的,都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需定罪处罚的,也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提出购买要求、出资和实际拥有毒品的购毒者,因其购买的毒品仅供吸食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受委托帮助其购买仅供吸食的毒品的居间介绍者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则容易造成处罚失衡。本案中欧阳锋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情形,不能以贩卖毒品罪处罚。
3、居间介绍人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其购买毒品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居间介绍人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仍为之介绍卖毒者,帮助其购买毒品的,无论其是否从中获利,都表明其与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并成为后者的帮助犯,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居间介绍人为卖毒者介绍买毒人,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不论居间介绍是否从中获利,只要居间介绍人明知是出卖毒品,就成立卖毒者的帮助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5、居间介绍者认定共同犯罪也应当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受雇佣、指使帮助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认定为从犯,并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本案中欧阳锋如果系受卖毒者委托介绍买毒人或者受以贩卖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介绍卖毒者,均应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和作用,并结合具体情节综合分析认定。如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故笔者认为该案欧阳锋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不论是从犯罪构成要件还是从共同犯罪理论分析,均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以上是本人基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罪的种种不同情形,在代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审查辩护的一点收获,围绕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情况进行的总结,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