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11刑初5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本科文化,新东方泡泡英语课程顾问,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户籍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华贵,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宁浦检诉刑诉[20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晚,被告人马某和被害人杨某通过“buled”同性恋交友软件相约到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苑××幢××室马某的居住地约会。当日23时许,二人发生口角后杨某离开。马某冒充公安人员,以到杨某学校曝光其身份信息的方式胁迫杨某返回其住处为其口角、与其接吻,期间马某在杨某腹部射精。
经鉴定,杨某右下腹部棉签擦拭物上检出人精斑,其DNA与马某血样的DNA以上基因型相同,似然比为1.81×1019。
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马某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某已经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章发祥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