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鲍毓明事件经媒体报道之后,小文发了一条信息给我,说她看完鲍毓明事件的新闻之后感觉状态很不好,彷佛回到自己刚遭遇性侵事件时的心理状态,想去医院看医生。
小文是我正在代理的一起性侵案的受害者,虽然施暴者现正在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对于小文来说,心理的创伤始终无法愈合。作为律师,每次向她反馈案件进展,似如履薄冰担心对她造成二次伤害。
是的,性侵是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如我在给检察官递交的被害人代理意见中所言:“我们生活在一个异性相处的社会空间,性暴力的残忍超越了身体的伤害,它直达人最脆弱的内心,直接摧垮异性间的信任,深深影响被害人的一生”。
在鲍毓明事件中,我们所能关注的只是个案,然而在个案背后,有多少人正在遭遇此类性侵暴力,又有多少已遭遇性暴力的受害者再受心理折磨,无从得知,无法想象。
鲍毓明事件发生后,许多网友对案件提出了很多疑惑,比如为什么公安机关第一次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法(掐被害人脖子)是否不道德、性侵案件取证是否困难等等。
接下来,我将以刑事律师的办案经验出发,与读者分享与探讨此事件背后可能存在的几个问题。
特此声明:本文分析仅建立在南风窗的文字报道,如与真实情况有所出入,以官方调查结果为准。
一、公安机关的调查可能存在哪些程序不合法的地方?
(一)未及时通知被害人代理人或保护组织到场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无法通知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从南风窗的新闻报道中可知:2015年11月,李星星跟着鲍毓明到北京上学,2016年初,李星星因“下体疼痛”到北京某派出所第一次报案,鲍毓明“消失”几天后便回家,随后鲍毓明给李星星停课。
然而,李星星的母亲似乎对2016年第一次报案并不知情,直到2019年4月8日才接到烟台警方的“惊雷”来电。
由此产生的疑惑是:北京派出所当时为何没有通知李星星的母亲到场?李星星当时正在北京上学,倘若无法通知李星星母亲,又为何没有通知其学校有关人员到场?相关情况是否有记录在案?
要知道,如果李星星第一次报案的时候公安机关得以重视,也许不会继续出现接下来长达三年的性侵。
(二)未对被害人给予及时的安置和救助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
从南风窗的新闻报道中可知:
1. 李星星在北京第一次报警之后,似乎并并没有得到临时的安置,而是继续回到北京的“养父”家中,直到鲍毓明被“放”回来。
2. 李星星在烟台派出所期间,公安机关并未及时采取保护被害人等紧急措施,而是任由嫌疑人靠近被害人。
公安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中,面对高度疑似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明明知道鲍毓明与李星星不具有血缘关系,为何不立即通知法定代理人,并进行安置和救助?
(三)未安排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办理案件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性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从南风窗的新闻报道中可知:李星星在烟台派出所做笔录时,所面对的都是“警察叔叔”,并未有女性工作人员及时参与,直到笔录快做完时,才来了检察院的刘阿姨。
(四)办案方式简单粗暴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此外,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从南风窗的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烟台警方的操作令人窒息:
1. 给被害人做笔录是在办案区,警察叔叔抽烟、进进出出。
2. 并未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竟然出现“掐脖子”的暴力行为。
3. 让被害人在派出所连续做了两周笔录,导致被害人多次心理奔溃。
(五)未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应当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南风窗的报道,产生的疑惑是:
1. 2016年,李星星因“下体疼痛”报案时,公安机关是否已及时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和提取相关生物样本?
2. 2019年,烟台警方对电脑上无故消失的色情视频、家里的监控录像是否有及时采取技术进行恢复提取?
3. 烟台警方是否有及时到嫌疑人住所地收集证人证言、出入登记表等证据,证明二人的非正常关系?
4. 烟台警方是否有及时扣押嫌疑人的手机并提取、恢复相关数据?
5. 电脑属于案件的重要物证,应当予以扣押封存。为何在撤案之前,电脑却不在派出所了?
6. 为何DNA检测结果不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六)未对嫌疑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对未成年人性侵是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加之性侵案件的证据具有被毁灭难以恢复的风险,即使嫌疑人不承认性侵,但在被害人已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对嫌疑人采取先予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以防嫌疑人毁灭证据、报复被害人。
然而根据南风窗的报道,烟台警方似乎两次立案都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七)未及时将案件进展和处理结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从南风窗的报道可知:无论是第一次撤案还是第二次立案,烟台警方均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饱受遥遥无望的折磨。
综上,公安机关是否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存在,是否构成渎职?希望有关部门能进行全面调查,及时给公众一个交待。
二、除了烟台公安,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吗?
在南京公安对话烟台公安的录音中我们可以感觉到,一个公正执法、不带私利的办案环境是多么重要,正确选择管辖将有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进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等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根据南风窗的报道,鲍毓明带着李星星在北京、天津、烟台等地呆过,还在外地旅游过。由于鲍毓明持续对李星星实施性侵行为,因此只要是发生过性侵的地方公安机关均有权管辖。
当然在本案中,出于对证据收集的考虑,由烟台公安管辖是最为适宜的,但鉴于烟台公安不立案,被害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三、如果嫌疑人一直不承认,还有可能定罪吗?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的口供固然重要,但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的,也可以定罪。本案,如果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阴道损伤等鉴定意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是可以进行定罪的。因此,公安机关是否及时、全面调取其他证据就显得非常重要。
四、假如犯罪事实成立,嫌疑人会被判多久?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上述强奸行为,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具体犯罪事实增减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未成年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从严处罚。
本案,鲍毓明借助“养父”的名义与李星星共同生活,若确实查实其对李星星实施了长达三年的性侵行为,并导致李星星患上重度精神疾病且多次自杀,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并产生了严重后果,量刑的幅度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我想说,在这起鲍毓明案件中,公安机关对李星星所造成的伤害不仅仅是不作为那么简单。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并不像故意伤害等犯罪中的被害人那样敢于向亲友倾诉,能得到很多亲友的支持,其常常处于孤立无援的处境。
在性侵被害人报案的那一刻,也许,警察就是他们全部的希望与依靠。
所以,警察的防性侵教育什么时候能落实起来呢?
“善良不代表弱小,温柔不代表软弱”,当事人小文曾说道。
当今社会,太多性暴力者无视人的尊严,视善良为弱小,视温柔为软弱,他们在作恶时忘了:
“生而为人本来是幸福的,享受阳光雨露,享受亲人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