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语法萌
去年,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向社会通报,深圳近期起诉了多宗涉及“蓝精灵”的贩卖毒品案。
因为,如果将这种药片放在舌头下面舔食,产生致幻效果,舌头也会沾染上药片的蓝色,因此俗称“蓝精灵”。
它是一种新型毒品,危害是第一代毒品的1000倍!它在坊间更被称为“约会强暴药”,学名:氟硝西泮。
那些犯罪分子会将药片混入酒中,欺骗女性服下,让女性出现短暂失忆,从而达到不法目的。
正是利用“蓝精灵”会产生“顺行性遗忘症”这一特性,犯罪分子常常将它当做“蒙汗药”,来达到迷奸、性侵犯罪的目的。
去年以来,北京、上海、浙江、江西、福建等全国多个省份,出现了非法贩卖“蓝精灵”的案件。
法院认定: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龙某使用虚假身份,并冒称是香港人或澳门人,驾驶豪华轿车在广州市、深圳市等地通过搭讪方式结识被害女子,之后与被告人刘某、张某等人时分时合,在约被害女子吃饭、宵夜或喝酒娱乐期间,将事先准备好的从网上购买的含有三唑仑等成分的迷药放入被害女子所喝的饮料或酒水中,致被害女子意识不清后驾驶汽车将她们载离,对她们实施奸淫或抢走她们的财物,事后交由夏某销赃。
其中,龙某参与强奸5次,其中轮奸1次;参与抢劫8次,其中1次抢劫未遂,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25606元;刘某参与强奸2次;张某参与强奸1次;曾某参与强奸1次,属轮奸;罗某参与抢劫2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6587元;夏某参与抢劫3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10351元。
以下是法院查明的其中一例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的“迷奸”经过。
法院查明:2015年10月3日晚11时许,被告人龙某通过微信邀约被害人黄某到深圳市罗湖区某路某KTV会所,与被告人张某、同案人谭某一起喝酒娱乐。期间,龙某趁黄某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放入黄某所喝的饮料中,使其意识不清。之后,龙某驾车与张某、谭某一起将黄某载至深圳市一山脚下,由张某在车内对黄某进行了强奸。事后,龙某将黄某送回其位于深圳市某路综合楼某房住处,并抢走其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613元)。
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015年2月的一天,一男子(经辨认为龙某)在深圳路上向我搭讪,要了我的微信。他自称叫林少唯,是香港人,在香港、深圳做路面工程生意。之后,我们保持微信聊天,并见了两次面。
同年10月3日晚11时许,龙某通过微信邀约,带我去某KTV(已作指认)唱歌,在场的还有两名男子,他介绍年长的是他生意客户(经辨认为张某),年轻的是他表弟(经辨认为谭某)。我喝了大约400ML红酒,就昏迷不醒了。
接着我隐约记得龙某带我回到位于深圳市某路某楼的住处,问我的手机在哪里,还问我ID密码,我没告诉他,接着又昏迷睡着了。我再次醒来时已是中午11点多,发现我全身赤裸的躺在家里的床上,下体有精液流出,床单、被子很脏,有很多精斑。我问龙某昨晚是不是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并问是不是他表弟拿了我的手机。他承认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并说帮我到KTV找过手机,但没有找到,之后就没再回复了,打他手机也不听。
我平时喝酒不会那么快醉,而且那次醒来时头很晕,心跳很快,双手一直抖,之后连续三四天精神恍惚,之后半年我的精神状态也很差,经常觉得很累,记忆力也不好,之前不会这样,我怀疑他们是在酒里下了药。事发后不久,我去医院检查,发现感染了HPV病毒性病,我之前没有这个病毒,而且当时也没有男朋友。我丢失的手机是苹果6手机。
谭某的供述:201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11时许,我与龙某、张某外出,龙某说约了个女子出来,要把她迷倒给张某强奸。我们到某KTV(已作指认)后,龙某去接那女子,我和张某把带来的白葡萄酒和果粒橙兑进酒壶,只剩下半瓶果粒橙放在一旁。龙某接女子(经辨认为被害人黄某)过来后,我们一起玩了约一个小时,龙某就说要走了,趁黄某不注意把迷药倒进剩下的半瓶果粒橙里,我知道他下药,但过程太快没看到。
龙某把下了药的果粒橙倒进黄某的杯里,她喝下后说要去洗手间,龙某跟着去。过了十几分钟,龙某架着黄某出来,扶上他汽车的副驾驶位。龙某把车开到一座山脚下没有监控的地方停下,把黄某的裤子脱了,和我一起站在车尾,张某则在车内把黄某强奸了,我看到整台车都在摇动。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张宏军从车上下来,一脸兴奋,面带笑容。龙某过去把黄某的裤子穿上,开车到某城,让我和张某等他。过了一个多小时,龙某自己回来和我们一起回酒店。
被告人龙某供述:2015年10月3日凌晨,我开车载着张某、谭某去罗湖区某路唱K,期间约了一个女性朋友过来玩。之后某琪喝醉了,我扶着她上了车。当我开车到一个路边时,因为我也喝多了,就停下车在十多米外呕吐。我回到车边时看到车在有规律地晃动,谭某在车外站着。过了十几分钟,张某从副驾驶位出来,边走边整理衣服,手上还拿着个用过的安全套丢到路边。我上车后看到某琪躺在副驾驶位上,我就送张某、谭某回酒店,送某琪回家。后来我在我的车上捡到某琪的苹果手机,回到广州后我去陵园西路边卖了。
最终,法院判决,龙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