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究竟可以无耻到什么程度?
这几天,王振华猥亵幼女案发酵的简直势不可挡。
面对舆论的口诛笔伐,王振华的辩护律师可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神挡杀神,佛挡杀佛。继前日几乎“担保”王振华没有作案时间后,在媒体追问下,陈律师再次爆出惊世骇俗的回应:王振华当然有错。王振华喜欢找年轻漂亮女性嫖宿是他的错。但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
看到这样陈律师最新的回应,《知灼》确实震精了。为帮王振华洗脱罪名,陈律师看来什么都豁出去了。
先不说别的。就问陈律师,王振华董事长每次嫖娼,难道你都在?并且很认真地、负责地检查每一位失足少女的身份证?
你既然这么肯定,那老实说,你有没有跟他一起嫖?还只是在一旁看着?当然,这句话只是开玩笑,千万别当真。
相信王振华找年轻漂亮姑娘时,不会喊陈律师一起的。至少不可能每次都喊。
只不过,我想提醒陈律师的是,你是律师,你也强调只相信证据,相信法律,问题是,你有什么证据证明王振华每次嫖娼时的对象都是成年女性?
我们可以推断陈律师这句“底线”的由来:一是王振华亲口告诉他的;二是每次嫖娼,陈律师都在场;三是陈律师天然地相信王振华说的是真的。
但想补一句:年逾花甲,却乐此不疲地喜欢嫖年轻漂亮小姑娘的王振华,他的口供是否值得信任?
网友戏言:一个老头只嫖16岁以上,所以有道德底线。一个老头琢磨9岁女孩处女膜,可能是自己弄破的。
话说回来:底线不是底裤,看得见摸得着。
别说你只是辩护律师,就算是生活一辈子的夫妻,都很难轻易地掌握彼此的底线在哪里。
1200万元的律师费,无论真假都不能说明什么。
有钱人愿意多出钱请大律师为自己辩护,那是它的自由。一名律师,为自己的雇主提供法律支持,维护雇主的权益,更是理所当然。
但无论如何,良知还是要有的。
知名学者于建嵘说:律师为谁辩护,没有问题;律师收费如何,也可以不讨论;律师利用法律和证据,为当事人脱罪,也是应该的。问题是,律师不能选择性地发布不公开审理案件对受害人不利的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说:有些人法律学多了,慢慢就丧失人性了。
扯的有点远,回到案子本身。
随着案子受关注度越来越高,更多法律界人士加入讨论,并提出建议。
今天,罗翔教授说:可以确定王振华经常嫖娼(幼女很有可能不只这一次)。。。经常嫖娼,为其提供介绍服务的周艳芬有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或者介绍、引诱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基本刑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知会不会继续侦查?
而一直在关注此案的知名律师,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今天也公开建议,一审适用法律出现了错误,希望公诉机关抗诉,二审在5年以上量刑顶格可以判十五年。
王才亮说:我坚决反对所谓的嫖娼说。嫖娼得有娼,本案当中的受害人是9岁和12岁的被第二被告人骗到上海的小女孩,是娼吗?天理何在?虽然说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发言受法律保护不被追究,但是律师作为法律人,还是要有道德底线,讲话还是应该有法律的约束。
王才亮表示,对猥亵幼女罪,一般情况下按照刑法第237条第一款,5年是顶格刑。但是201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法条作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修改的关键在于第二款把过去规定的恶劣情节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就是“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刑法修正案之所以要做这样的修改,就是说在刑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需要规定这个“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必要。
什么是其他恶劣情节?的确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和更具体的条文来规定,但是刑法的原理在。本案中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认定了王振华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受害人9岁女童的阴道撕裂构成了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如果走数罪并罚的思路,轻伤也是可以判处有期徒刑的。本案是按照刑法规定的重罪吸收轻罪的思路,那么如此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还不构上恶劣吗?
王才亮还说:被告人是千亿富翁,有钱,但是穷人的孩子也是人。本案的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有关人员,我相信也是养儿育女的人。如果受害女童是他们的亲人,他们会认为这种伤害这种性侵的犯罪行为还不恶劣吗?
王才亮注意到,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量刑意见是4~5年,从这个角度说法院是顶格判了。但是公诉的意见就是圣旨,就一定是正确的吗?公诉机关仍然存在着抗诉的可能性,即使不抗诉二审法院仍可以发回重审,公诉机关又补充起诉由一审法院对王振华重新判决,给其依法处以15年有期徒刑,以彰显法律的尊严,让亿万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法律对于亿万女童的保护。
值得欣慰的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加入呼吁检方抗诉行列。
但截止目前,上海检方尚未对此作出回应。
尽管上海检方没有回应,但王振华案被害人代理律师计时俊已表示,本案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他们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已向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同时,计时俊称,现在希望推动上级检察机关、上海二分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该案抗诉,让王振华获得5年以上,最高15年的刑期。
最后,有两个人的话尤为值得一提。
第一个是何兵。中国政法教授何兵说:王振华和他的辩护律师陈律师上诉要求无罪释放其实就是一种战术,是为了给自己台阶下,挽救人设,为将来出狱后的美好生活做铺垫。
只不过现在来看,要玩砸了。
另一个是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卫强。其表示:真正是言多必有失!也许是陈律想以一较轻的违法行为来为其委托人涉嫌的较重的犯罪行为辩解?也许是不得以而为之的策略?
但是,本案中,未成年少女这个因素是至关重要的,基本事实客观存在,身为辩护人也应该问问自己的良知和底线,然后再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