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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振华性侵案
1. 保护幼女,是任何一个国家良知的底线;
2. 本案中,缺乏刑辩专业素养的律师抛出“嫖娼论”,充满恶意,是比单个性侵案更令人警惕的苗头,社会必须用尽全力遏止,避免“嫖宿幼女罪”死灰复燃、卷土重来;
3. 对于性侵幼女案件,必须延续朴素正义,零容忍,重判,并采取制度性措施,让罪犯“社会性死亡”。比如,增加“性犯罪人信息社区公示制度”、引进性犯罪人员刑满释放“性危险评估制度”。
现在,我们来讨论王振华本人的个体命运(请不要奇怪为什么我会把王振华放在最后说,这个顺序是经过认真思考的):上海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振华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5年。王振华不服,上诉要求判决无罪。
审判长说:重判了。在检方建议的4-5年量刑内,法庭对王振华从重处罚,判5年。
审判长说假话了吗?没有。王振华案是6月17日由上海普陀法院一审宣判的,刚好,就在第二天,6月18日,北京海淀法院通报近五年来6起性侵害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可以作为对比印证:是不是重判了。
北京的第一个案例是这样的:
2017年5月,某小学保安马某某(男,43岁)在水房内遇到独自前来打水的8岁女生小雨,将小雨抱坐在大腿上,亲吻小雨的胳膊、嘴唇,并把手伸进小雨的裤子内抠摸隐私部位,对小雨实施猥亵行为。6月,马某某尾随小雨到家中,再次对小雨实施猥亵。7月,再次尾随小雨到家中,实施奸淫。此后,小雨母亲在为小雨洗澡时发现异常,报警。
海淀法院怎么判的呢:马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请注意,在这个判例中,法院认定马某某两次猥亵8岁小雨,获刑两年半,情节类似于我们今天所了解的王振华案。以此对比,猥亵一次9岁女孩的王振华被判5年,已经很重。
2018年2月,范某某趁邻居小丽(13岁)到其家玩,躺在床上休息之机,趁机强行褪去小丽裤子,对小丽实施奸淫。小丽母亲寻找小丽正巧推门进入,看到小丽躺在床上,范某某趴在小丽身上,立即报警。小丽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范某某此前对此知情。
海淀法院怎么判的呢:被告人范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海淀法院公布的第五个案例,情节更为恶劣: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间,36岁的继父陈某某,多次将9岁继女小琴从独住的卧室拉拽到自己的床上实施奸淫行为。
法院怎么判的呢?7年。这可是多次奸淫幼女,而且还是继父。可谓“禽兽行”。也只比王振华多了两年。
王振华甚至可以喊冤:为什么我判这么重?难道是因为我比较有钱?有钱有罪吗?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邢红枚曾对2017年389份猥亵儿童罪的一审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其中最轻判处拘役3个月,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判决占72.3%,21人适用缓刑;有期徒刑3—5年的判决适用较少,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决只有24例,占6.2%。
所以,就当下的司法判决整体生态而言,上海普陀法院对王振华的一审判决,确实比较重。虽然王振华的公司总部就在普陀,对地方经济意义重大,但审判长确实是表现出了重判意图,而不是进行地方保护。
问题是:这样的判决生态,是正常的吗?正如鲁迅在《狂人日记》中的提问:“从来如此,便对么?”
当然不对。
只可叹,当下整个中国法律界,却对此集体表现出一种麻木不仁的模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接受《中国慈善家》访问时说:该案定性“猥亵”没有问题,“5年刑期的结果比较合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情况下很少超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去判;该案即使双方都不满,但不太可能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加重刑期。”
何兵是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十佳教师、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法治变革中国》《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利害的分配——我们身边的法律》等著作作者。
我的惊讶在于,这样一位可以代表学界主流意见的主任、副会长、委员、教授,发布的观点竟然也是:二审不太可能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加重刑期。而在“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的张鸿巍则第一时间在《新京报》发表文章说:5年,“维护了底线正义”。
这个判决维护了底线正义?中国历朝历代,性侵幼女的犯罪,“斩立决”的比比皆是,怎么到了我们这里,5年就是维护正义了?我们的底线这么低了吗?还有王振华的代理律师陈有西,信誓旦旦地说“王振华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还接受《中国慈善家》采访说:王振华嫖娼,但“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
难道“底线”二字不会说话,就可以任由你们如此猥亵吗?
太糟心了。这些有意无意地以权威之名散播出来“5年顶格”言论,让我恶心了一个星期吃不好饭。国家财政投入那么多课题经费就养了这么一些麻木不仁的人?
前面文章里,我说,我只是“半个法律人”,现在,就让我这“半个法律人”来提醒提醒各位专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唉,我说话的语气竟然变得这么嚣张了吗?罪过罪过,该打该打)
当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原文: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一审法院适用的是第一款,顶格处罚,5年。但是,这里有一个第二款,只要有“其他恶劣情节”,5年就不是顶格,而是起点。
那么,王振华有没有“其他恶劣情节”?当然有。按照一审认定的事实:
性侵9岁幼女,此为恶劣一;
造成轻伤二级,此为恶劣二;
拒不认罪、态度蛮横,此为恶劣三;
另,既然王振华已经承认长期嫖娼,本案公检法还有必要调查:之前是不是还有性侵幼女的前科?如果有,更恶劣。
有人可能会问:凭什么你呦呦鹿鸣认为是“其他恶劣情节”就是“其他恶劣情节”?你算哪根葱?法官认为王振华不恶劣不可以吗?
当然不是不可以,但是,法官要遵从法律的精神与文字,对文字的理解要符合常识和汉语规范。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5条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对照下来,王振华至少符合第4、6款,同时可能还有第7款,依这个《意见》就应当“从严惩处”。什么叫做“从严惩处”?把它放入条文语境,请注意开头这句话“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根据语义,“从严惩处”是在“从重处罚”之外的升级阶段,一旦有7个情形之一就触发“从严惩处”;而现在,明明已经触发至少两个情节,一审法院还只是“从重处罚”的这个阶段,并没有“从严惩处”。
(审判长原话: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4-5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是的,表面上,最高法院并未对猥亵罪“其他恶劣情节”进行过直接的司法解释,但是,这并不等于当前的法律体系没把这个问题说清楚。“从严惩处”固然与“其他恶劣情节”不是同一个措辞,但是,按照法律解释学的原则,刑法中有两个条款,第二个条款就可以理解为“从严惩处”范围。
性侵幼女,从重从严,这就是最朴素的正义,又什么不明白的?
让我们把结论说清楚:在当前法律体系下,法官有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进行5年以上判决。所以,在当前刑法整体“轻刑化”趋势和司法生态下,一审判重了。但从既有法律框架来看,一审判轻了。
总有人习惯性地责怪中国法律不完善,动不动就要修改法律,在我看来,这种论调大多是推脱责任。中国可能是世界上法网最密的国度,我们缺的不是法律,而是严格执行法律。退一万步说,如果我们的法律把每个案件都规定的事无巨细,那么,法官还需要法治训练吗?法律人的专业性体现在哪里呢?
还有的人,特别还是一些大教授,总是强调法院在检方的量刑建议范围判决,不能超过。这点尤其荒谬,法院独立审判难道不是常识吗?是检方的建议更大还是国家法律更大?
“与恶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总把人不正常的现象当作正常,窃以为,这样的法律界,糟粕太多。
最后,让我们来看现有法律框架内二审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没错,法治社会有一个原则:上诉不加刑。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上诉案件,二审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原则见于《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也就是说,王振华上诉后,二审只能在5年范围内减少,而不能增加,最多维持原判。
这大概是王振华代理律师可以发布恬不知耻“底线论”(“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的原因,反正上诉不加刑,我再怎么恶心你们也无所谓。
斧头帮:我就是喜欢你看不惯我又干不掉我的样子
但是,要注意,“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上诉,如果是检方抗诉,则是法定例外情况。
没错,普陀区检察院确实不大可能抗诉,因为他们的建议就是4-5年,现在法院已经判5年了,与起诉意见一致,再抗诉就不合适了。但是,中国的法律程序实际上是很完备的,对于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还预先设计了一个“审判监督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也就是说,现在至少有三条途径可以改变一审判决:1、普陀区法院院长发现错误;2、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现错误——再审;3、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现错误——抗诉。
实践中,抗诉后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有新的犯罪事实”,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
什么叫“新的犯罪事实”?王振华案中能不能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我看很可能。这个案子,到底是猥亵还是强奸?王振华有没有性侵幼女的前科?周燕芬还“输送”了哪些人,“输送”给了哪些人?
现在就看,是哪一级法院或检察院,抢先一步,扭转这个案件的走势。
如今,王振华已经成为性侵幼女案标杆案件,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对社会集体潜意识的影响非常巨大,尤其是对以后此类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王振华的刑罚加重一分,社会中幼女潜在的受害可能就降低一分,所以我们要追寻法律的真谛,在现行的刑法体系里对王振华寻求恰如其分的制裁。
这不是为了针对王振华个人,而是为了扭转社会的风气,为了纠正司法实践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偏差,将社会底线拉回来。没错,在性侵幼女领域,过去的司法生态确实是以轻判为主,已经偏离了法治的本意,但,谁说今天的一切就是理所当然呢?谁说改变就不可能发生呢?
法治进程,往往就是通过典型案件推进的。比如,韩国保护幼女的立法,就是通过两起社会事件、两部电影推动的(《熔炉》《素媛》)。今天的中国,对比海淀法院乏人关注的未成年性侵案(迄今阅读量才两千),王振华案已经引起社会广泛讨论,积累了足够多社会势能。如果王振华案都不能把我们国家保护幼女的法治进程推进些许,难道还要等到下一次更人神共愤的惨剧发生并再次探低底线吗?在这晦暗不明的等待里,又有多少“小雨”、“小丽”、“小琴”的人生会被那些变态毁掉呢?
改变,为什么就不能从今天开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