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19时45分,淮安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账号“淮安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两名袭警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在抓捕过程中,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马洪兵持刀拒捕,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伤,成功抓获。
警方通报称,目前,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行中。
6日,澎湃新闻获取的判决文书显示,嫌犯马洪兵共曾六次获刑:三次获刑涉强奸罪,三次获刑涉盗窃罪,一次获刑涉强制猥亵罪,一次获刑涉放火罪(其中一次同时犯放火罪、盗窃罪;一次同时犯强奸罪、盗窃罪)。
最近一次获刑则是2016年被判犯强制猥亵罪,刑期四年,但马洪兵在2018年获减刑八个月,实际刑期到2018年12月3日止。
目前淮安警方尚未进一步通报马洪兵出狱后被网上通缉所涉的案件详情。
2016年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刑四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淮开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马洪兵于2016年3月4日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查明,2015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自行车窜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与达方路交叉路口,发现被害人严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自行车,被告人马洪兵以问路为由搭讪严某并拉拽严某,致严某摔倒在地,被告人马洪兵将严某按倒后强行搂抱猥亵严某。经鉴定,严某身体损伤程度目前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此外,2015年8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自行车窜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方花园六期西门口,发现被害人翟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自行车,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车尾随,以问路为由搭讪翟某,翟某被逼停后被告人马洪兵以拉拽、强行搂抱的方式猥亵翟某,被夜巡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洪兵采用强制的手段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马洪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不思悔改,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洪兵实施强制猥亵犯罪过程中,致他人轻伤,且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累犯:三次犯强奸罪,两次犯盗窃罪
该判决书还记载了马洪兵此前四次获刑的一系列劣迹: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2日被淮安市原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2月2日被淮安市原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
不过,马洪兵在2018年获得了减刑。
由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3刑更480号裁定书记载,马洪兵一审的刑期应至2019年8月3日止。宣判后,马洪兵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30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8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8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8年10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江苏省洪泽湖监狱认为,罪犯马洪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马洪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准予减刑:马洪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
而这份裁定书还记载马洪兵更早的一次判刑记录:曾因犯放火罪、盗窃罪,于198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淮安市公安局此前通报,7月6日10时许,公安机关经工作发现,一名网上通缉逃犯在淮安市生态文旅区一居民小区内活动,遂安排警力前往核查。民警在核查过程中,突遇网上通缉逃犯马洪兵、马伟兵持刀行凶,造成一名民警、一名辅警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牺牲。
18时许,警方将2名犯罪嫌疑人堵截在路边一药房门口。抓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马洪兵持刀拒捕,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伤,成功将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目前警方尚未进一步通报马洪兵出狱后被网上通缉所涉的案件详情。
来源:澎湃新闻、内蒙古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