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安顺市“公交坠湖”事件的“警方通报”在朋友圈热议,目前搜救出37人,其中20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1人未受伤。 而根据警方通报,导致该坠湖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司机蓄意报复社会”。对于该原因,有人大骂司机,有人希望查清原委,司机“大恶而不幸”。这让我想起一部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该片改编自台湾近几年发生的几起无差别杀人事件。
如“小灯泡事件”,2016年3月的一个中午,一位妈妈带着自己四岁的女儿“小灯泡”,准备去迎接女孩的外祖父,途中遭到一名男子袭击,他朝着小灯泡颈部连砍二十余刀。但最终男子因患思觉失调症(精神分裂症),并未被判处死刑。
剧中,李晓明拿枪在电影院扫射,导致9死21伤,被捕后,李晓明并没有为自己辩护,也不配合辩护律师的辩护,所有人都并不清楚,他为什么杀人。之后,本片又出现了2起违法犯罪事件,一件是被告人杀害2名儿童,一心求死,而因为精神分裂症被判无期徒刑,但被告人杀人就是为了死刑,于是,自杀。另一起,也是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幻想自己还是优秀的导演,于是去幼儿园拍自己认为的电影,而引起恐慌,最终,那位怀有身孕的辩护律师的爱人因惧怕精神分裂症患者而摔倒,最终因早产,婴儿没有活下来。而在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家属离不开社会舆论和被害人家属的压力;被害人家属,而永远沉浸在犯罪带来的悲剧之中无法自拔,甚至,造成恶性循环。本片中有两个细节,令人深思。一是,在罪犯李晓明同意与辩护律师谈论杀人原因的时候,恰巧,李晓明被安排并被快速的执行死刑,执行死刑之前,也没有再依法安排与律师、家属会面。这不由得让我们想起,刑法的意义在哪里,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是否还有轻重之分。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快速判刑并执行刑罚的类似案件在现实中也比较常见,的确,能够满足民意,大快人心,但是,一次审判所起的作用有多大,犯罪动机是什么,背景是什么,矛盾是什么,尤其在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伤医事件,无差别杀人事件中,如果才能让他人不去重蹈覆辙。法律的作用,还在于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修复裂痕,而不是在一个或多个家庭遭遇不幸后,将被告人一杀了之,人为的继续制造一个不幸的家庭,而怨恨,还在继续。
罗克辛曾说,通过刑罚的威胁和刑罚的执行,公众应当掌握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避免违反这些规定。那么,如果公众已经明知禁止性规定和违反的后果而继续去违反,那么原因在哪里,有多少人犯下罪行或是因不能忍受邪恶,或是在黑暗中前行时缺少了一丝光芒。
有时,什么是好人,什么是坏人,并没有标准的答案,也并不是每个人生下来就都可以去选择。这也正是第二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好人和坏人,善与恶之间有没有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