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贩毒罪、毒品犯罪专业辩护律师蔡思斌推荐语:毒品案件中毒品的归属问题对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对证据审查即是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关注的重点,特别是毒品死刑案件。本文是由贾海明律师所纂写,详细阐述了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归属的证据审查,值得专业从事贩毒罪辩护的律师,尤其是在办理毒品案件二审死刑辩护律师的阅读。故推荐之。
在我国,毒品犯罪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毒品犯罪”这一名词类似于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是基于犯罪原因与对策研究而提出的一类犯罪概念,而且外延比较明确,特指同毒品有关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毒品犯罪”规定在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章节中,其从第三百四十七条至三百五十七条的十一项条文中规定了包含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毒品犯罪的再犯等毒品类犯罪案件构成。
鉴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复杂性,担任毒品犯罪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必须具有更加专业的技能和全面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主要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那么如何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我想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反复研究证据,在证据论证中得出合理怀疑。在毒品犯罪案中,毒品实物是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毒品的成分、数量是决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毒品定性、定量工作不仅影响毒品犯罪的量刑,也是部分毒品案件罪与非罪的决定因素。而毒品定性定量工作的前提就是毒品的归属问题,因为毒品实物属于直接证据,不能自动与被告人建立归属关系,而需要借助于搜查笔录、抓获经过、勘察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作为媒介,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从而与被告人确立联系。因此,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对毒品归属问题的专业敏锐程度将直接影响到是否能够对于毒品的归属提出合理怀疑,从而打破整个证据链条的完成性,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案件概要
2017年10月21日,李某驾驶小轿车通过某县国道收费站时,被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检查时小轿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8包。经称量鉴定,毒品净重4440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8.1%、8.02%。经核查,该车辆车主系驾驶员李某。后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将涉案轿车移交县公安局警务车辆保管部门保管。
2018年4月16日,县公安局警务车辆保管部门民警对该车例行检查时在该车后排座坐垫下发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包,经称量鉴定,毒品净重330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 11.45%、11.57%。
公诉机关认为
该案实际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7743克,其中444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系2017年10月21日晚上8时公安机关在公开查缉中当场从李某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查获,整个查缉过程清楚、自然,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查缉流程和操作规范,且李某也全程目睹了查缉过程,对查缉、扣押等过程均无异议。李某被查获的车辆案发后一直封存于公安机关所属停车场内,基本可以排除案发后他人再次向轿车内存放毒品的可能性,故李某应对2018年4月16日下午4时在涉案小轿车后排座坐垫下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303克承担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项毒品认定无异议;对于2018年4月16日下午4时在轿车后排座坐垫下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3303克,毒品归属存疑。因为该毒品虽从李某驾驶的轿车内查获,但两次勘查间隔已过半年之久,且勘查过程存在明显瑕疵,被告人李某也否认该批毒品系其所运,该毒品归属存疑。
案件分析及拓展
本案中被告人一直拒不承认涉案轿车后排坐垫下毒品系其所运,而能够将该批毒品与被告人建立联系的证据只有公安机关所作的复勘笔录、现场照片以及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反复研究论证该证据材料可知,确定该毒品归属存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
程序方面
第二次查获毒品的程序是否合法,在该案件中关键在于复勘程序的合法性是否足以弥补最初查获毒品程序的瑕疵。
本案第二次查获的毒品并非是复勘而发现,而是由公安机关车辆保管部门民警在检查中偶然发现,发现过程无见证人、无检查笔录等法定证据载体体现。而后,办案机关为了弥补上述瑕疵,又对涉案轿车进行了复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8条规定:“对勘查、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因此,对于再次勘验、检查的,我们应注意审查再次勘验、检查的原因。就启动复勘程序的原因来看,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依职权,即司法机关发现可能存在遗漏重要犯罪事实、犯罪证据,需要进行复勘的;一种是依申请,即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勘查结果提出异议,有权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复勘(检)的。
本案的第一批毒品系当场查获,被告人对其运输该批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证据确实、充分,没有迹象显示存在遗漏重要犯罪事实、犯罪证据的情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认可现场勘查的结果,未对初勘结果提出异议或请求对涉案车辆进行复勘。因此,本案复勘的目的不是去发现可能遗漏的证据或事实,而是为了完善发现毒品的程序,邀请见证人和提押被告人到现场见证仪式化的复勘,其实质是通过合法程序弥补证据的瑕疵。
这种仪式化复勘不能弥补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性瑕疵,也违背了现场勘验、检查发现案件事实和提取、固定证据的根本目的。
实体方面
该案件中,对轿车内存在二次复勘毒品的归属产生影响的因素有:
① 两次勘查时间间隔半年,为勘查结果是否客观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② 公安机关保管涉案车辆的场地和保管措施的严密程度,是否存在他人进入涉案车辆存放场地并解除涉案车辆监管的可能性。
通过分析上述因素可以判断,对于二次勘察的毒品归属于被告人存在合理怀疑。在本案最终生效判决中,法院也是通过分析案件中的上述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最终认定该案中第二次查获的毒品的归属存疑,在案证据不足以建立起毒品和被告人之间的客观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