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强奸罪只是留校察看,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确实容易给人“宽严失据”之感。
文 | 佘宗明
这两天,浙江大学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一事,引发社会热议。据媒体报道,该校学生工作部官网7月17日公布了《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该校学生努××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学校研究决定对其“留校察看处分”。招致不小的争议后,浙大方面最新回应是,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强奸罪属于重罪,留校察看处分却是较轻处理,这样的轻重对照,难免给人不平衡感。在网上,很多人都将质疑箭头指向了校方处理,认为这太过“包容”。
“责罚该相当”,才合乎“罪责均衡”原则。无论是法律追责还是校纪处分,都应该与个人罪错相适应。就目前看,这事显然也应置于法律框架下认真理性审视。
有“开恩”但未必是在“法外”
不得不说,“强奸犯学生被留校察看”给公众的心理冲击不小,这与公众基于常情与经验的判断也并不对表。但法律的逻辑之网,更多的是由证据链条、事实细节等编织而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铁律。
就该案而言,网上流传的该案法律判决书显示,当事人努××对猥亵过后,意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他害怕报警而中止。相关法院将此认定为强奸罪的犯罪中止情节。而对于强奸犯罪中“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他被判缓刑,并未超出法律量刑区间。
而浙大方面据此给出“留校察看”处分,似乎也在合规范围内: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校方在两个按钮中摁下了“从轻处理”按键,严格来讲,谈不上“法外开恩”。
那该校校规跟法律的尺度是否统一,二者是否冲突呢?这里得看到,校级处分有多个梯度,开除学籍是学校纪律处分最严厉的一种,属于校纪维度的顶格处罚,关涉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并未对“什么情况下该留校察看,何种情形该被开除学籍”做明确规定,该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给予了高校在适用“开除学籍”上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明确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理的7种情形中,就包括“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但措辞也只是“可以”而非“应当”开除学籍。
高校对学生的学校纪律处分具有法定性和效力先定性,浙大念其初犯且已强烈悔罪等因素,对当事学生采取留校察看而非开除学籍处理,的确是秉持了“轻”字诀,但从程序上讲,未必站不住脚。
校级处分也要经得起“对比”
问题来了:为什么“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了舆论场会激起巨大涟漪?校方处理的力度跟公众预期的分寸,为何会出现这么大的鸿沟?
究其原因,跟“网曝”的情况与校方处理中提到的“初犯”存在出入不无关系。在此事曝出后,微博上出现了多个自称受害者的爆料,控诉险些遭他侵害,还指出他曾有“硬上”之类的劣迹,有的爆料帖还附上了聊天截图。这些仍待查证,但“首曝诱导效应”之下,很多人对该学生是否系首次作歹,难免会打上问号。
而网上一同曝出的,还有疑似努××的朋友圈,若截图不假,他的各种蹦哒显然跟“悔罪”形象判若两样。
但网友对此感到错愕,更关键的原因还在于,这份处理跟公众的感性认知隔着“次元壁”、不在一个维度上,给人很强的“轻重不对称”的观感。所以有观察家就追问,这是否经得起“类比正义”的拷问?
就在今天,哈工大威海校区一学生因在两门考试中找另一名学生替考,最终两人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该生还获得了知名的互联网公司的offer。“没对比就没有伤害”,犯强奸罪只是留校察看,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这很难不被拎出来对照。但事实上,根据法规,考试作弊被开除,不算过重。
另一个被许多人拿来作对比的例子,是涉事高校对论文一稿多投的研究生开除。以此彰显对学术不端的零容忍,体现了学校在学术问题上的严谨态度。但对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一出,难免给人“宽严失据”“厚此薄彼”之感。
都说“人心有杆秤”,这杆秤未必有法律上“比例原则”那么精准,但其底层逻辑就是公众对底线的共通性认知。高校对涉罪后获缓刑学生的处理,的确有“从轻”和“就重”的自主裁量空间,但“该轻则轻,该重则重”之间该有更强的分寸感,以确保处理对准了“不偏不倚”的法律道德指针。
这不是说,校级处分要看舆论脸色行事,舆论可以绑架法纪层面的独立裁断,只是希望,法、情、理在同个维度上相向而行——法律不外乎人情,校纪处理固然不应以公众认同为最重要的追求,可理应跟合情合理的要求“同频共振”。这也要求,学校纪律处理也要保持裁量尺度的统一性,避免处分跟处分不是“一把尺子量出来”的。
所以说,就该事件而言,如何回应公众关于“轻重不平衡”之问,也是消除公平疑虑绕不过的问题。
□佘宗明(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