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彪某甲犯强奸罪一案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彪某甲系受害人彪某某父亲,多次强奸自己的亲生女儿,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去年8月,彪某甲趁妻子黄女士外出务工之际,连续两晚在自己家中卧室内强奸现年8岁的亲生女儿。9月初彪某甲酒后又对女儿再次实施了强奸。女儿通过微信将事实告诉了母亲,随后黄女士从外地赶回,带着女儿到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二
2017年5月,张姓男子与其妻离婚后,与女儿小花(2007年6月出生)共同生活。2017年7月至8月间,张某在家中多次强行与小花发生性关系,致小花会阴、阴道裂伤,阴部大出血,小花后被送至当地医院治疗。经鉴定小花阴道后联合处、阴道后壁及左侧壁裂伤致中度失血性休克,身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小花出院后,张某又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如此多残忍的案例暴露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往往以为性侵儿童的罪犯都是十恶不赦的陌生人,却忽视了熟人作案这一可能性。根据“女童保护”统计,在2019年媒体公开报道的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70.43%。从近几年来发布的报告看,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最高达87.87%(2014年)。而这212起熟人作案的案例中,家庭成员(父亲、继父等)作案22起,占比10.38%。因此,所谓“熟人作案”,并不只是发生于孩子的老师、朋友、邻居与旁系亲戚,直系亲属甚至亲生父母也有可能实施性侵。
在这上述案例中,犯罪者都是被害人的亲生父亲,本来应该是她们的抚养教育人与监护人,理应保护关爱女儿的成长。可他们却毫无人性、不顾伦理与道德,对年幼的女儿实施强奸行为。从犯罪性上分析,这些“父亲”们的恶意犯罪,具有明显的反伦理性和一定程度上反秩序性。据研究案例表明,被性侵的女儿普遍年龄在9-13岁,这个年纪的女孩,身体开始发育,对家长充满依恋和信赖的感情,最易轻信大人,上当受骗。而在教育比较落后的地区,她们对性知识的了解很缺乏。由于对性行为的不了解,或者不相信父亲会有侵犯她们的邪念,这些女孩更容易被父亲诱骗发生性行为。
最高检2019年2月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指出,应推行未成年人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近年来,青岛、莆田、深圳、上海等地也陆续成立了未成年一站式保护中心。建立一个完善的未成年人一站式保护中心,联动学校、社区、家庭、保护中心、司法机构与心理/医疗援助机构等多方力量十分必要。